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廠坪葛麻包硫鐵礦有限責任公司
姜久平(建始縣紅巖法律服務(wù)所)
王自波
付艷華(湖北廣潤律師事務(wù)所)
遲志剛(湖北廣潤律師事務(wù)所)
上訴人(原審原告):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廠坪葛麻包硫鐵礦有限責任公司。登記住所地:湖北省建始縣業(yè)州鎮(zhèn)小漂村?,F(xiàn)住所地:建始縣茅田鄉(xiāng)木橋村五組。
法定代表人:周福堂,該公司
負責人。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姜久平,建始縣紅巖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自波,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付艷華、遲志剛,湖北廣潤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廠坪葛麻包硫鐵礦有限責任公司為與被上訴人王自波確認勞動關(guān)系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建始縣人民法院(2016)鄂2822民初18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二審期間,上訴人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廠坪葛麻包硫鐵礦有限責任公司申請撤回上訴。
準許上訴人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廠坪葛麻包硫鐵礦有限責任公司撤回上訴,一審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交納5元,由上訴人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廠坪葛麻包硫鐵礦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汪清淮
審判員:王穎異
審判員:張成軍
書記員:張?zhí)亓?/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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