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恩施自治州建始孫某某煤礦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建始縣茅田鄉(xiāng)封竹淌村。
法定代表人許清華,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任蓉。湖北廣潤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張家奉,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某,農(nóng)民。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上訴人恩施自治州建始孫某某煤礦有限責任公司申請撤回上訴,是對自己民事訴訟權利的處分,且不損害國家和集體、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權益,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恩施自治州建始孫某某煤礦有限責任公司撤回上訴。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0元,減半收取5.00元,由上訴人恩施自治州建始孫某某煤礦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劉開平 審判員 吳 衛(wèi) 審判員 李 莉
書記員:劉繼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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