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恩施市美斯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學(xué)院路1幢。
法定代表人程軍鋒,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郭天一,湖北夷水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倪鵬飛,湖北夷水律師事務(wù)所實習(xí)律師。
被告董某某,男,生于1986年6月26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被告米某某,男,生于1970年7月20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建始縣。
原告恩施市美斯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訴被告董某某、米某某排除妨害糾紛一案,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rèn)為,原告自愿申請撤訴,系對自己訴訟權(quán)利的合法處分,不損害國家、集體及他人利益,本院予以準(zhǔn)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恩施市美斯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750元,減半交375元,由原告恩施市美斯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負(fù)擔(dān)。
審判員 杜 煉
書記員:張傳文 第1頁共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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