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硒施建筑裝飾有限公司
宋發(fā)輝(湖北施南律師事務所)
邱兵(湖北施南律師事務所)
王憂
原告恩施市硒施建筑裝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道宏,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宋發(fā)輝,湖北施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邱兵,湖北施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憂,女,生于1978年4月4日,居民。
原告恩施市硒施建筑裝飾有限公司訴被告王憂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恩施市硒施建筑裝飾有限公司以無法送達為由,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恩施市硒施建筑裝飾有限公司申請撤回起訴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當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恩施市硒施建筑裝飾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交納25元,由原告恩施市硒施建筑裝飾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恩施市硒施建筑裝飾有限公司申請撤回起訴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當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恩施市硒施建筑裝飾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交納25元,由原告恩施市硒施建筑裝飾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郭韶華
審判員:張勇
審判員:于濤
書記員:羅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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