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恩施市硒施建筑裝飾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市府路23號。組織機構代碼:74766149-9。
法定代表人向道宏,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何選彬、何超群(實習),湖北清江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胡大紅,住恩施市。
原告恩施市硒施建筑裝飾有限公司訴被告胡大紅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原告自愿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以被告已繳納物業(yè)服務費為由申請撤回起訴,其理由正當,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恩施市硒施建筑裝飾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交納25元,由原告恩施市硒施建筑裝飾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 張勇
書記員:陳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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