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硒施建筑裝飾有限公司
何選彬(湖北清江源律師事務所)
冷靜
牟某
童軍(湖北施南律師事務所)
譚維(湖北施南律師事務所)
原告恩施市硒施建筑裝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市府路23號。組織機構代碼:74766149-9。
法定代表人向道宏,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何選彬,湖北清江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冷靜。
被告牟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童軍,湖北施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譚維,湖北施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恩施市硒施建筑裝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硒施公司)訴被告牟某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原告硒施公司以被告已主動履行義務為由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原告硒施公司申請撤訴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當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恩施市硒施建筑裝飾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交納25元,由原告恩施市硒施建筑裝飾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硒施公司申請撤訴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當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恩施市硒施建筑裝飾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交納25元,由原告恩施市硒施建筑裝飾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郭韶華
審判員:張勇
審判員:李季蕓
書記員:羅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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