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升東商貿有限公司
劉偉(湖北雄視律師事務所)
恩施市煌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恩施市升東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航空大道180號藍天新居E棟一樓116號門面。
法定代表人蔡升東,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劉偉,湖北雄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恩施市煌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旗峰大道372號。
法定代表人何義勇,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原告恩施市升東商貿有限公司訴被告恩施市煌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原告恩施市升東商貿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主動履行義務為由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恩施市升東商貿有限公司申請撤訴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當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恩施市升東商貿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交納150元,由原告恩施市升東商貿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恩施市升東商貿有限公司申請撤訴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當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恩施市升東商貿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交納150元,由原告恩施市升東商貿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郭韶華
書記員:羅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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