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恩某某利川青山煤礦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文斗鄉(xiāng)青山村十組附1號。
法定代表人胡波,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鄒建軍,湖北圖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謝某某,男,生于1966年8月7日,苗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明,湖北將來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曉晗,湖北將來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上訴人恩某某利川青山煤礦有限責任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謝某某不當?shù)美m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8)鄂2802民初175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上訴人恩某某利川青山煤礦有限責任公司在本案審理期間提出撤回上訴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審判長 張輔軍
審判員 張成軍
審判員 楊芳
書記員: 黃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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