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恩某某交運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喜福匯家居廣場,住所地:恩施市清江路14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280067646717XJ。
法定代表人:陳艷林,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錦平,湖北聯(lián)信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向某某,居民。
本院在審理原告恩某某交運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喜福匯家居廣場與被告向某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恩某某交運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喜福匯家居廣場以與被告已達成和解協(xié)議為由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恩某某交運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喜福匯家居廣場自愿撤回起訴,是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行為,且不損害他人利益,本院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恩某某交運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喜福匯家居廣場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80元,減半交納90元,由原告恩某某交運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喜福匯家居廣場負擔。
審判員 朱暉
書記員:劉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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