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恩施天某置業(yè)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航空路**號中大御城-嘉合園****室。法定代表人:熊軍,該公司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姚冰峰(特別授權),湖北廣潤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家銀(特別授權),該公司置業(yè)顧問。被申請人:楊某某,男,生于1989年11月4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縣人,戶籍地湖北省建始縣,
申請人恩施天某置業(yè)服務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楊某某申請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后。申請人恩施天某置業(yè)服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請。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申請人撤回申請,是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處分,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三十二條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終結本案的督促程序。申請費100.00元,由申請人恩施天某置業(yè)服務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 黃 崧
書記員:李琪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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