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恩施華龍村集團來某置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來某縣翔鳳鎮(zhèn)桂花樹村18組11號。法定代表人:龍華階,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熊海煒,湖北歐興紅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肖波,湖北歐興紅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龍山縣。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白艷珍(系李某某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龍山縣。
本院審理過程中,恩施華龍村集團來某置業(yè)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上訴人恩施華龍村集團來某置業(yè)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某某、白艷珍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來某縣人民法院(2017)鄂2827民初132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上訴人恩施華龍村集團來某置業(yè)有限公司在本案審理期間提出撤回上訴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恩施華龍村集團來某置業(yè)有限公司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二審案件受理費4001元,減半收取2000.5元,由上訴人恩施華龍村集團來某置業(yè)有限公司負擔。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郜幫勇
審判員 楊 芳
審判員 張成軍
書記員:歐順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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