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恩施華龍村集團來某置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來某縣翔鳳鎮(zhèn)桂花樹村**組**號。委托訴訟代理人:熊海煒,湖北歐興紅律師事務(wù)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肖波,湖北歐興紅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某,男,土家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宣恩縣。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明鳳,女,侗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宣恩縣。
華龍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并改判解除案涉《商品房買賣合同(預(yù)售)》,由華龍公司支付違約金17957.9元;二、訴訟費用由張某某、黃明鳳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判決的逾期違約金過高,華龍公司無力承擔,無法繼續(xù)履行合同,故只能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預(yù)售)》補充協(xié)議約定解除合同,按補充協(xié)議華龍公司需向張某某、黃明鳳支付合同總價款5%的違約金,并退還購房款。案涉所售商品房由華龍公司予以收回。二、一審法院判決的違約金過高,超過了張某某、黃明鳳的實際損失,也未考慮到華龍公司的實際困難。華龍公司承認合同的違約條款,但是一審判決違約金超過了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利率。如果按照一審判決執(zhí)行,華龍公司將無資金進行后期建設(shè),會繼續(xù)損害廣大華龍城業(yè)主的實際利益。張某某、黃明鳳未答辯。張某某、黃明鳳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華龍公司支付張某某、黃明鳳違約金82901.60元(違約金起算時間為2016年1月20日,算至2016年12月13日,按總購房款359158元以日千分之0.667標準計算);2、判令華龍公司承擔訴訟費。庭審中,張某某、黃明鳳將其訴訟請求變更為:1、判令華龍公司支付張某某、黃明鳳違約金83605.88元(違約金起算時間為2016年1月20日,算至2017年1月3日,共計349天,按總購房款359158元以日千分之0.667標準計算);2、判令華龍公司承擔訴訟費。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4年1月21日,張某某、黃明鳳(買受人)與華龍公司(出賣人)簽訂了合同編號為ESZ201400836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預(yù)售)》。合同約定:華龍公司將其開發(fā)的坐落于來某縣武漢大道桂花樹村來某華龍城二區(qū)3號樓19層1903號商品房一套出售給買受人,該商品房總價款為人民幣359158元。貸款方式付款,買受人應(yīng)當于2014年1月21日前支付首期房價款109158元,余款250000元,向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來某支行申請貸款支付。第九條商品房交付條件:該商品房交付時應(yīng)當符合下列第1、2項所列條件:1、該商品房已取得建設(sh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文件;2、該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測繪報告。該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使用說明書》和《住宅質(zhì)量保證書》等。第十一條交付時間和手續(xù):出賣人應(yīng)當在2016年1月19日前向買受人交付該商品房。第十二條逾期交付責任:除不可抗力外,出賣人未按照第十一條約定的時間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的,雙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處理:(1)逾期在30日之內(nèi),自第十一條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計算向買受人支付全部房價款千分之2.5的違約金。(2)逾期超過30日后,買受人有權(quán)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yīng)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yīng)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房款部分),并自買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給付利息,并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xù)履行,出賣人按日計算向買受人支付全部房價款千分之2.5的違約金。合同簽訂后,張某某、黃明鳳于2014年1月21日給華龍公司支付了購房款首付款109158元,余款250000元以按揭的方式支付完畢。華龍公司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交付房屋,但雙方均同意繼續(xù)履行合同。華龍公司認為違約金約定過高,申請法院委托房地產(chǎn)評估機構(gòu)對該商品房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進行司法鑒定。湖北循其本價格鑒定評估有限公司接受法院委托,出具鄂循價鑒[2017]12號價格鑒定評估意見書。評估意見為該商品房的租金標準為0.182元/平方米·天。一審法院認為:張某某、黃明鳳與華龍公司簽訂的合同編號為ESZ201400836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預(yù)售)》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該合同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yīng)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張某某、黃明鳳依合同約定支付了359158元購房款后,華龍公司應(yīng)按照合同約定,在2016年1月19日前向張某某、黃明鳳交付合同所約定的商品房。華龍公司至今仍未履行合同中約定的交房義務(wù),已構(gòu)成違約,應(yīng)當承擔違約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yīng)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qū)Ψ街Ц兑欢〝?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gòu)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gòu)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yīng)當履行債務(wù)?!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guān)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yīng)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yīng)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shù)額?!彪p方在合同中約定的“買受人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xù)履行,出賣人按日計算向買受人支付全部房價款千分之2.5的違約金”,明顯過高,華龍公司要求減少違約金的抗辯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但華龍公司要求按評估報告確定的房屋租金計算違約金的理由,不符合合同約定,依法不予支持,依法將違約金計算標準調(diào)整為華龍公司按日計算給張某某、黃明鳳支付全部房價款日萬分之5的違約金。因涉案的房屋仍未達到合同約定的交房條件,違約天數(shù)從2016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1月3日一審法院立案之日止,共計349天。華龍公司應(yīng)當給付張某某、黃明鳳從2016年1月20日至2017年1月3日的違約金為62673元(從2016年1月20日至2017年1月3日,共計349天,以全部房價款359158元按日萬分之5計算違約金為62673元)。故張某某、黃明鳳要求華龍公司給付違約金83605.88元中的合理部分即62673元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規(guī)定,判決:一、恩施華龍村集團來某置業(yè)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30日內(nèi)支付張某某、黃明鳳違約金62673元;二、駁回張某某、黃明鳳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876元,由張某某、黃明鳳負擔509元,恩施華龍村集團來某置業(yè)有限公司負擔1367元。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未提交新的證據(jù)。經(jīng)二審審理查明,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上訴人恩施華龍村集團來某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龍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張某某、黃明鳳商品房預(yù)售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來某縣人民法院(2017)鄂2827民初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案涉合同系基于交易雙方協(xié)商的真實意思表示而達成,合同內(nèi)容亦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同真實有效,交易雙方均應(yīng)依約全面誠實履行。因上訴人華龍公司遲延履行,一審法院根據(jù)合同約定依法判令上訴人華龍公司承擔違約金并無不當。在一審訴訟過程中,上訴人華龍公司明確表示愿意繼續(xù)履行案涉合同?,F(xiàn)上訴人華龍公司因不服一審法院判決,又向本院上訴請求解除案涉合同并支付違約金,缺乏法律依據(jù),應(yīng)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917元,由上訴人恩施華龍村集團來某置業(yè)有限公司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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