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恩施仁某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葉挺路施南茗都小區(qū)。
法定代表人:黃維,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張廷紅、夏紅亞,湖北聯(lián)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女,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
本院在審理原告恩施仁某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訴被告王某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恩施仁某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以被告已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恩施仁某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申請撤回起訴的理由成立,亦不損害他人利益,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恩施仁某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恩施仁某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負擔。
審 判 長 于永國 審 判 員 羅 煒 代理審判員 陳 松
書記員:石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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