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建斌
石寶(河北范春明律師事務所)
朱彪
李國韜(尚義縣南壕塹永安法律事務所)
原告郭建斌,住尚義縣。
委托代理人石寶,河北范春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朱彪,住尚義縣。
委托代理人李國韜,尚義縣南壕塹永安法律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審理原告忻加美與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郭建斌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150元,由原告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郭建斌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15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長:陳者軍
書記員:席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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