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念某某。
委托代理人趙祥,湖北新世界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彭雅雯,湖北新世界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陳某某。
被告宜昌皇廷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皇廷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區(qū)夷興大道142號。
法定代表人陳某某,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被告宜昌和皇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皇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崗區(qū)沿江大道138號。
法定代表人陳茂其,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被告宜昌冠廷商貿(mào)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冠廷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區(qū)東山大道126號。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該公司總經(jīng)理。
被告張某某。
被告陳某某。
原告念某某與被告陳某某、皇廷公司、和皇公司、冠廷公司、張某某、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由審判員劉曉蓉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張嬋、人民陪審員陳娟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2015年12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趙祥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某某、皇廷公司、和皇公司、冠廷公司、張某某、陳某某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起訴書副本及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缺席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4月11日、4月12日,念某某分5次共向陳長平的個人銀行賬戶上(賬號×××)轉(zhuǎn)款200萬元。2013年4月12日,陳某某向念某某出具《借條》一份,《借條》載明,“茲向原告念某某借款人民幣200萬元,該借款直接轉(zhuǎn)入本人指定賬戶(戶名陳長平,賬號×××),借款期限為一年即從2013年4月12日至2014年4月11日,借款利息為月息2分(2%),利息按年結算?;释⒐尽⒑突使?、冠廷公司、張某某、陳某某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字蓋章。
上述借款到期后,陳某某向念某某支付利息10萬元。2014年7月26日,念某某(甲方),陳某某(乙方),皇廷公司、和皇公司、冠廷公司、張某某、陳某某(丙方)簽訂《還款協(xié)議》約定:截止2014年7月30日,乙方尚欠原告本金200萬元及利息52萬元;雙方一致同意乙方先還清到期所欠利息52萬元,再按每月15萬元的標準分期歸還本金及自2014年8月1日開始起的利息;若乙方有任意一期未按期還款,原告有追索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權利;若乙方未按時支付還款,除了承擔應付利息外,還必須承擔未還款日萬分之二的違約金及甲方因此而支出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保全費、差旅費等合理維權費用。丙方作為擔保人,對乙方承擔的全部還款義務(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違約金及甲方支付的合理維權費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哆€款協(xié)議》簽訂后,被告陳某某向念某某支付利息50萬元,本金200萬元及尚欠利息至今未還。念某某遂于2015年6月1日訴至本院。
同時查明,為本次訴訟,念某某支付湖北新世界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費12萬元。
上述事實,有《借條》、《借款協(xié)議》、《賬號×××的DCC歷史流水》、《委托代理合同》、《湖北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及當事人當庭陳述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本案所涉《借條》、《還款協(xié)議》清楚地載明了債權債務主體、債務金額,且真實、有效,本院對其效力予以確認,被告陳某某對上述借款應予償還。原告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主張逾期利息及律師代理費,并無不當,本院對其關于逾期利息及律師代理費的請求依法亦予以支持。被告皇廷公司、和皇公司、冠廷公司、張某某、陳某某作為前述債務的保證人,依法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的規(guī)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某某償還原告念某某本金200萬元,并從2014年7月30日起至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
二、被告陳某某向原告念某某支付律師代理費12萬元。
三、被告宜昌皇廷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和皇快捷酒店有限公司、宜昌冠廷商貿(mào)有限公司、張某某、陳某某對前述第一、二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上列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23760元、公告費600元,共計29760元(原告念某某已預交),由被告陳某某、宜昌皇廷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和皇快捷酒店有限公司、宜昌冠廷商貿(mào)有限公司、張某某、陳某某連帶負擔。被告負擔的訴訟費由其在履行上述判決時一并直接轉(zhuǎn)付原告念某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曉蓉 審 判 員 張 嬋 人民陪審員 陳 娟
書記員:李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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