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微格(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區(qū)。
法定代表人:邱雄鋒,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潘憶,上海青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紅孩兒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區(qū)。
原告微格(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訴被告上海紅孩兒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微格(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以已與被告達成和解為由,申請撤回起訴,于法無悖,可予準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微格(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7,206.70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23,603.35元,由原告微格(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孫佑正
書記員:黃??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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