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
李博輝(河北銘鑒律師事務所)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
許延敏(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
原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李博輝,河北銘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運江,經理。
委托代理人許延敏,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徐某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獨任審理,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博輝、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許延敏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該合同成立生效。原、被告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滄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徐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洪勝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徐某、李洪勝承擔責任的比例以7:3為宜。滄州市鑒正價格事務所出具的滄鑒正價字(2015)第39號評估報告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原告徐某駕駛的J583EY車輛在發(fā)生交通事故時,J583EY車輛機動車損失保險處于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原告徐某的駕駛證、J583EY車輛行駛證也合法有效,故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應在徐某駕駛的J583EY車輛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徐某與李洪勝達成了調解意見,約定原告徐某駕駛的J583EY車輛的車損由保險公司驗損,憑證支付;李洪勝車損自行承擔;同時約定此案已結,當事人簽字生效,后事與此案無關。以上調解意見,雙方已簽字生效,故應視為原告徐某自動放棄了要求李洪勝賠償其車輛損失的權利,因此,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應在此范圍內免除賠償責任。依據滄州市鑒正價格事務所出具的滄鑒正價字(2015)第39號評估報告,J583EY車輛車損金額計89793元,本院予以確認。原告主張的鑒定費4500元、拆解費2000元,系處理本次事故合理支出,故本院予以支持。綜上,原告徐某的總損失為96293元(89793元+4500元+2000元)。根據本院確定的事故責任比列,原告徐某應承擔總損失的70%,計67405.1元(96293元×70%)。因原告徐某承擔的損失金額未超出其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投保的車輛損失保險金額(104900元),故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應在J583EY車輛機動車損失保險范圍內予以賠償。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第六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 ?、第十四條 ?、第十八條 ?、第二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徐某損失計67405.1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04元,由原告徐某承擔331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承擔77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該合同成立生效。原、被告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滄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徐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洪勝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徐某、李洪勝承擔責任的比例以7:3為宜。滄州市鑒正價格事務所出具的滄鑒正價字(2015)第39號評估報告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原告徐某駕駛的J583EY車輛在發(fā)生交通事故時,J583EY車輛機動車損失保險處于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原告徐某的駕駛證、J583EY車輛行駛證也合法有效,故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應在徐某駕駛的J583EY車輛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徐某與李洪勝達成了調解意見,約定原告徐某駕駛的J583EY車輛的車損由保險公司驗損,憑證支付;李洪勝車損自行承擔;同時約定此案已結,當事人簽字生效,后事與此案無關。以上調解意見,雙方已簽字生效,故應視為原告徐某自動放棄了要求李洪勝賠償其車輛損失的權利,因此,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應在此范圍內免除賠償責任。依據滄州市鑒正價格事務所出具的滄鑒正價字(2015)第39號評估報告,J583EY車輛車損金額計89793元,本院予以確認。原告主張的鑒定費4500元、拆解費2000元,系處理本次事故合理支出,故本院予以支持。綜上,原告徐某的總損失為96293元(89793元+4500元+2000元)。根據本院確定的事故責任比列,原告徐某應承擔總損失的70%,計67405.1元(96293元×70%)。因原告徐某承擔的損失金額未超出其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投保的車輛損失保險金額(104900元),故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應在J583EY車輛機動車損失保險范圍內予以賠償。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第六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 ?、第十四條 ?、第十八條 ?、第二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徐某損失計67405.1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04元,由原告徐某承擔331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承擔773元。
審判長:冷樹青
書記員:田園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