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金某。
委托代理人:曹愛國,湖北瑞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湖北鑫巢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健,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梅平,湖北昭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徐金某與被告湖北鑫巢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徐金某自愿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民事訴訟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原告徐金某撤回起訴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徐金某撤回起訴。
一審案件受理費132732元,減半收取為66366元,由原告徐金某負擔。
審判長 楊 燕 審判員 余澤敏 審判員 王 茜
書記員:李迎迎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