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戶籍所在地哈爾濱市南崗區(qū)。
被告哈爾濱宇某投資置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經開區(qū)。
法定代表人高彥春,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宏政,黑龍江信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徐某訴被告哈爾濱宇某投資置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徐某提出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74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徐某承擔。
審判長 馮凱
審判員 張鑫
審判員 蔣丹鳳
書記員: 榮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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