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
李詠(湖北臥龍律師事務所)
李安新(湖北臥龍律師事務所)
襄陽金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原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詠、李安新,湖北臥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襄陽金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某公司),住所地,襄城區(qū)閘口路長門街甕城內(nèi)。
法定代表人王輝,該公司總經(jīng)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徐某某與被告襄陽金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徐某某申請撤訴,不損害國家、集體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2819元,減半收取6410元,由原告徐某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徐某某申請撤訴,不損害國家、集體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2819元,減半收取6410元,由原告徐某某負擔。
審判長:孫華
審判員:張銳
審判員:楊柳
書記員:檀小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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