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女。
被告李某某,男。
被告李成濤,男。
原告徐某與被告李某某、李成濤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徐某于2015年5月14日訴至黑龍江省雞西市梨樹區(qū)人民法院。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滿江勇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某、被告李某某、李成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被告李勝奎從原告處借款50000元,并已經(jīng)償還借款35000元,雙方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故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原告與被告李勝奎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利息為月利率2%,其在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指導利率四倍以下部分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被告李成濤以擔保人名義在借據(jù)內署名,未明確擔保類型,故應對被告李勝奎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勝奎給付原告徐某借款本金1500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被告李成濤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二、被告李勝奎給付原告徐某借款利息,從2010年7月15日起至2011年2月8日止,按照借款本金50000元、借款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一至三年貸款指導利率四倍計算,從2011年2月9日起至2012年12月4日止,按照借款本金50000元、借款利息月利率2%計算,從2012年12月5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照借款本金15000元、借款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一至三年貸款指導利率四倍計算,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被告李成濤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三、駁回原告徐某其它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50元(原告預繳),減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李勝奎承擔,被告李成濤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滿江勇
書記員:辛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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