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慶,湖北思普潤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
被告武漢安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壽昌大道北側。
法定代表人高磊,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湖北宏洋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新建街溫州大廈A棟東單元601號。
法定代表人劉龍丹,該公司董事長。
原告徐某某與被告武漢安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某公司)、湖北宏洋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洋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方向陽獨任審判,并于2015年11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慶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安某公司、宏洋公司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被告雙方達成舉債合意,原告依約將借款交付給被告,被告受領借款后,向原告出具借條,借條是原、被告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原、被告間借款關系成立。安某公司雖在借條中承諾提供商鋪作為借款的擔保,但未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手續(xù),擔保條款不發(fā)生法律效力,借條部分合法有效。被告拖延償還借款是造成此次糾紛的直接原因,是責任方、過錯方,應承擔相應民事法律責任。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j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借條約定借款期內的利息按月利率2%計算,借款期外的經濟損失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利息,因此,關于利息部分的訴訟的請求按照借條約定予以支持。經核算,借款利息為12,000.00元(按月利率2%從借條出具之日起算至借條約定還款之日止)、經濟損失為10,255.89元(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分期分段從借條約定還款期間屆滿后第一天起算至判決之日止)。在將二被告訴至法院前,原告多次要求安某公司償還本息,安某公司均推脫無力償還。宏洋公司系安某公司股東,未盡足額繳納認繳資本義務,宏洋公司應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安某公司債務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a充賠償責任。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安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徐某某借款人民幣100,000.00元、利息12,000.00元、經濟損失10,255.89元,以上合計122,255.89元;若逾期還款,安某公司以尚未償還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繼續(xù)向原告徐某某支付經濟損失,直至借款本金還清為止;
二宏洋公司對安某公司上述債務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向原告徐某某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徐某某對被告安某公司、宏洋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2,780.00元,由被告安某公司、宏洋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上訴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在上訴期滿后的次日起七日內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在本市的當事人,請到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大廳辦理現(xiàn)金交費手續(xù),并將交費憑證復印件送交本院。外埠當事人交費可通過轉賬或匯款,收款單位:鄂州市財政局財政專戶,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鄂州市分行營業(yè)部,賬號:42×××61,請在匯款用途上注明“法院訴訟費”字樣,匯款后將匯款憑證傳真至本院,傳真號為0711-3357122。
審判員 方向陽
書記員:胡志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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