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通山縣人,住通山縣。
委托代理人從厚水,湖北自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崇陽縣人,奔陽運輸公司司機,住通山縣。
被告湖北咸寧咸運集團通山奔陽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山縣通羊鎮(zhèn)通黃路口西北角(以下簡稱“奔陽公司”)。
法定代理人程珂,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迪泉,通山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支公司(以下簡稱財保赤壁支公司)。住所地赤壁市沿河大道213號。組織機構代碼:72206150-X。
法定代表人張華山,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瑩,湖北開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徐某某與被告王建兵、湖北咸寧咸運集團通山奔陽運輸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5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從厚水,被告王某某,被告湖北咸寧咸運集團通山奔陽運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迪泉,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支公司委托代理李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奔陽公司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120557.26元;2、被告財保赤壁支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6月20日下午3時,原告騎電動三輪車途徑大路鄉(xiāng)余長畈路段,被告王某某駕駛的鄂L×××××#客車將原告撞倒,造成原告受傷和車輛損失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緊急送往同濟醫(yī)院治療6天,傷情好轉后轉到通山縣人民醫(yī)院繼續(xù)住院治療56天。2015年11月原告因右眼外傷5個月后住院治療14天,被告通山縣奔陽運輸公司先后為原告支付了醫(yī)療費56703.48元,原告自己支付了檢查費用1195.79元。2016年1月28日,原告的傷情經通山縣人民醫(yī)院法醫(yī)鑒定所鑒定為:原告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三個十級傷殘,傷殘賠償指數為14%,誤工休息日為傷后至定殘前一日止,護理時間為90天,營養(yǎng)期限為60天。2016年3月14日,通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對該事故作出認定,認定被告王某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經查,被告王某某為被告奔陽公司雇請的駕駛員,被告奔陽公司所有的鄂L×××××#客車在被告財保赤壁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0萬元的不計免賠商業(yè)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為此,原告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一、二、三、八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對證據三醫(yī)療費發(fā)票對無異議的本院予以采信,對證據四因本案被告赤壁支公司向本院提出重新鑒定申請,經原、被告共同指定,本院司法技術部門委托湖北同濟法醫(yī)學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本院對本鑒定意見予以采信,對證據五,被告的異議理由不成立,本院對該證據在本案的證明力予以采信。對證據六,交通費因被告有實際的交通費用支出,故本院酌定為2000元。對證據七,關于車輛定損單,系財保公司員工定損,故本院予以采信。對被告奔陽公司提交的醫(yī)療費發(fā)票,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上述依法確認的有效證據及原、被告的陳述,可確認本案以下事實:
2015年6月20日下午3時許,原告徐某某駕駛電動三輪車途徑大路鄉(xiāng)余長畈路段,被告王某某駕駛的鄂L×××××#客車將原告連人帶車撞倒,造成原告徐某某受傷,電動三輪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王某某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徐某某無責任。原告受傷后被緊急送往同濟醫(yī)院治療6天。后轉到通山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56天。2015年11月原告因右眼外傷5個月后住院治療14天,花費醫(yī)療費57899.27元。2016年1月28日,通山縣人民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對原告徐某某的傷情進行鑒定結論為:原告的傷情為輕傷二級,三個+級傷殘,傷殘賠償指數為14%。誤工休息時間為傷后至定殘前一日止,護理時間為90天,營養(yǎng)期間為60天。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財保赤壁支公司向本院提出對原告?zhèn)麣埑潭戎匦妈b定申請。經原、被告共同指定,本院司法技術科委托湖北同濟法醫(yī)學司法鑒定中心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同濟司法鑒定(2016)法醫(yī)臨床L0732號法醫(yī)學鑒定意見書,“被鑒定人徐某某所受傷,評定共傷殘程度為X(+)級,賠償系數為0.1”。為此,原告訴至本院。
同時查明,被告王某某駕駛的鄂L×××××#客車在被告財保赤壁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含不計免賠特約險),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受傷后由其親屬護理。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奔陽公司墊付了醫(yī)療費56703.48元,重新鑒定費2500元由被告財保赤壁支公司支付。
根據上述依法確認的有效證據,參照2016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計算,原告徐某某的各項經濟損失為:①醫(yī)療費57899.27元(包括檢查費1195.79元)。②住院伙食補助費3800(6+56+14=76天×50元);③營養(yǎng)費900元(60×15元);④護理費7092元(90×78.8元居民服務業(yè)人員平均工資);⑤交通費2000元(酌定);⑥傷殘賠償金54102元(27051×20×10%);⑦誤工費24706.67元(218×113.33元);⑧精神撫慰金3000元;⑨鑒定費3900(1400+2500元);⑩車輛損失費720元。以上合計158119.94元。
本院認為,被告王某某駕駛的鄂L×××××#客車已在被告中國財保保險有限公司赤壁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現該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故被告財保赤壁支公司應在交強險各限額范圍內賠償原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被助費、營養(yǎng)費10000元,傷殘賠償金54102元,護理費7092元,誤工費24706.67元,交通費2000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共計100900.67元。同時,被告王某某駕駛的機動車已在被告財保赤壁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保險金額100萬元,且附加了不計免賠率特約險,雙方保險合同關系成立。原告支出的法醫(yī)鑒定費1400元及被告財保赤壁支公司申請重新鑒定費2500元,屬查明受害人損傷程度所支付的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該費用亦應由被告財保赤壁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范圍內承擔。因在本次事故中被告負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故原告的剩余損失57109.27元,應由被告財保赤壁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責任限額內承擔,故被告財保赤壁支公司應賠償原告徐某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57119.94元。因被告奔陽公司在事故發(fā)生后已先墊付56703.48元,由被告財保赤壁支公司在給付原告的賠償款中扣減后給付被告奔陽公司。綜上所述,被告財保赤壁支公司應賠償原告徐某某各項經濟損失98916.46元(158119.94-56703.48-2500),給付被告奔陽公司墊付款56703.48元。因重新鑒定費2500元,已由被告財保赤壁支公司支付,故該費用不再要求被告財保赤壁支公司另行支付。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中國財產保險有限公司赤壁支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后七日內賠償原告徐某某各項經濟損失98916.46元,給付被告湖北咸寧咸運集團通山奔陽運輸公司墊付款56703.48元。
二、駁回原告徐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588元,由被告湖北咸寧咸運集團通山奔陽運輸公司負擔1682元,被告中國財產保險有限公司赤壁支公司負擔90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后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咸寧市金穗支行,賬號:17×××50。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員 陳定遠 人民陪審員 胡 剛 人民陪審員 華曉雯
書記員:舒驕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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