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滄州市新華區(qū)。
被告蔡金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滄州市運河區(qū)。
被告蔡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滄州市運河區(qū)。
原告徐某某與被告蔡金某、蔡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鞠法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某某、被告蔡金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蔡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12月23日,被告蔡金某向原告徐某某借款122000元,約定于2014年1月25日前歸還72000元,余款50000元于2014年6月30日前還清。被告蔡某某為被告借款提供擔保。借款到期后,被告蔡金某仍有43000元未償還原告。
以上事實有欠條以及當事人的陳述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蔡金某向原告徐某某借款122000元,借款到期后,至今仍有43000元未予償還,被告蔡金某負有繼續(xù)償還借款的義務。被告蔡某某為被告的上述借款提供擔保,按照法律規(guī)定,其應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本院對原告要求二被告連帶償還借款本金43000元的主張,予以支持。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故原告主張的借款利息應自2014年6月30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蔡金某償還原告借款本金43000元及利息(利
息自2014年6月30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償還完畢之日止);
二、被告蔡某某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以上給付內(nèi)容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63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鞠法昌
書記員:周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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