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武昌區(qū)人,住武漢市武昌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峰,湖北瀚海潮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光耀,湖北瀚海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隨州市編鐘大道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園區(qū)辦公樓二樓。
法定代表人:鐘先軍,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詠,湖北盈謙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順喜,該公司員工。
本院在審理原告徐某某訴被告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原告徐某某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徐某某自愿撤回起訴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3475元,由原告徐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高桂云 人民陪審員 肖有武 人民陪審員 李啟發(fā)
書記員:周霍翟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