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
劉魁(公安縣黃山頭法律服務所)
徐某
徐言海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市分公司
王大軍(湖北博智律師事務所)
原告:徐某某,務工。
委托代理人:劉魁,公安縣黃山頭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在外務工。
委托代理人:徐言海。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市分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東莞市東城區(qū)東城中心東源路人保大廈。
代表人:王焱輝,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大軍,湖北博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徐某某訴被告徐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財保東莞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安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進行了審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魁、被告徐某的委托代理人徐言海和被告財保東莞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大軍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因被告徐某的侵權行為,造成交通事故,致原告徐某某受傷,被告徐某應當賠償原告徐某某因此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但由于被告徐某所駕駛的肇事車輛在被告財保東莞市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且此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合同承保期限內,故應先由被告財保東莞市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余額部分由被告徐某負擔。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參照2015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數(shù)據(jù)和原、被告雙方提交的證據(jù),確定原告各項賠償費用如下(以人民幣計算):
(1)原告訴請的醫(yī)療費28575元。結合庭審訴辯情況來看,被告徐某先行墊付醫(yī)療費定金10950元,后由交警部門在被告徐某交付的押金中代為支付剩余的醫(yī)療費。原告徐某某沒有支付醫(yī)療費。被告財保東莞市分公司辯稱應扣除超出醫(yī)保范圍的費用共計4300元,因其未提交相應證據(jù),故本院確認原告醫(yī)療費為28575元。
(2)原告訴請的后續(xù)治療費12000元。雖二被告提出異議,認為后續(xù)治療費用過高,但因二被告均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重新鑒定,亦未提供相應證據(jù)予以佐證,故本院確認原告后續(xù)治療費為12000元。
(3)原告訴請的住院伙食補助費9800元(98天×100元/天)。雖被告財保東莞市分公司認為應以50元/天的標準計算伙食補助費,但參照2015年湖北省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并結合當事人當?shù)厣钏?,應?00元/天的標準計算伙食補助費為宜,故本院確認住院伙食補助費為9800元。
(4)原告訴請的護理費7742元(98天×79元/天)。被告財保東莞市分公司提出異議,認為應以78元/天的標準計算護理費,因原告未提供護理人員工資收入狀況,參照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標準,本院確認原告護理費為7730.45元(28792元/年÷365天×98天)。
(5)原告訴請的交通費1000元。雖其未能提供證據(jù)佐證交通費使用情況,但結合其所受傷情、住所與治療地點的遠近和住院期間,本院酌定其交通費為800元。
(6)原告訴請的營養(yǎng)費1000元。結合原告提交的公安縣人民醫(yī)院的出院記錄中“加強營養(yǎng)”的醫(yī)囑,和其受傷情況及傷殘等級,本院認為其訴請的營養(yǎng)費金額符合實際需要,故確認其營養(yǎng)費為1000元。
(7)原告訴請的鑒定費19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8)原告訴請的誤工費11850元(150天×79元/天)。二被告辯稱誤工時間過長,誤工計算標準過高。結合原告實際收入狀況和公九鼎(2015)臨鑒字第21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誤工損失日為150日的鑒定結論,本院確認原告訴請的誤工費為8000元(1600元/月÷30天×150天)。
(9)原告訴請的殘疾賠償金49704元(24852元/年×20年×10%)。雖二被告辯稱應以農村戶口計算原告的殘疾賠償金,但結合原告常年居住在公安縣藕池鎮(zhèn)荊江一路452號,并從2014年4月至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前一直在公安縣××××鎮(zhèn)趙某餐館務工的工作現(xiàn)狀,可以確認其長期居住在城鎮(zhèn),其主要收入來源于城鎮(zhèn),應以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故對原告訴請的殘疾賠償金49704元,本院予以確認。
(10)原告訴請的精神撫慰金4000元,結合原告的受傷情況及傷殘等級,本院酌定精神撫慰金3000元。
以上各項費用共計122509.45元。被告財保東莞市分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賠償限額內賠付原告徐某某醫(yī)療費和后期治療費10000元,伙食補助費9800元,護理費7730.45元,交通費800元,營養(yǎng)費1000元,誤工費8000元,殘疾賠償金49704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共計人民幣90034.45元。根據(jù)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約定被告財保東莞市分公司不承擔鑒定費,故除鑒定費外被告財保東莞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仍需賠付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外的原告醫(yī)療費和后期治療費30575元。鑒定費1900元和訴訟費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由被告徐某負擔。綜上,被告財保東莞市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徐某某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20609.45元。被告徐某在原告徐某某住院期間,已墊付醫(yī)療費28575.93元和護理費3500元共計32075.93元,故原告徐某某應在領取被告財保東莞市分公司賠償款后扣除訴訟費外返還被告徐某已墊付的各項費用共計人民幣30649.93元(32075.93元-1426元)。為減少當事人訴累,可由被告財保東莞市分公司直接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徐某某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89959.52元,支付被告徐某人民幣30649.93元。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徐某某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89959.52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支付被告徐某人民幣30649.93元;
三、駁回原告徐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852元,減半收取1426元,由被告徐某負擔(已在判項中扣除)。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荊州市長江大學支行,帳號:17×××30。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因被告徐某的侵權行為,造成交通事故,致原告徐某某受傷,被告徐某應當賠償原告徐某某因此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但由于被告徐某所駕駛的肇事車輛在被告財保東莞市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且此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合同承保期限內,故應先由被告財保東莞市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余額部分由被告徐某負擔。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參照2015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數(shù)據(jù)和原、被告雙方提交的證據(jù),確定原告各項賠償費用如下(以人民幣計算):
(1)原告訴請的醫(yī)療費28575元。結合庭審訴辯情況來看,被告徐某先行墊付醫(yī)療費定金10950元,后由交警部門在被告徐某交付的押金中代為支付剩余的醫(yī)療費。原告徐某某沒有支付醫(yī)療費。被告財保東莞市分公司辯稱應扣除超出醫(yī)保范圍的費用共計4300元,因其未提交相應證據(jù),故本院確認原告醫(yī)療費為28575元。
(2)原告訴請的后續(xù)治療費12000元。雖二被告提出異議,認為后續(xù)治療費用過高,但因二被告均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重新鑒定,亦未提供相應證據(jù)予以佐證,故本院確認原告后續(xù)治療費為12000元。
(3)原告訴請的住院伙食補助費9800元(98天×100元/天)。雖被告財保東莞市分公司認為應以50元/天的標準計算伙食補助費,但參照2015年湖北省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并結合當事人當?shù)厣钏?,應?00元/天的標準計算伙食補助費為宜,故本院確認住院伙食補助費為9800元。
(4)原告訴請的護理費7742元(98天×79元/天)。被告財保東莞市分公司提出異議,認為應以78元/天的標準計算護理費,因原告未提供護理人員工資收入狀況,參照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標準,本院確認原告護理費為7730.45元(28792元/年÷365天×98天)。
(5)原告訴請的交通費1000元。雖其未能提供證據(jù)佐證交通費使用情況,但結合其所受傷情、住所與治療地點的遠近和住院期間,本院酌定其交通費為800元。
(6)原告訴請的營養(yǎng)費1000元。結合原告提交的公安縣人民醫(yī)院的出院記錄中“加強營養(yǎng)”的醫(yī)囑,和其受傷情況及傷殘等級,本院認為其訴請的營養(yǎng)費金額符合實際需要,故確認其營養(yǎng)費為1000元。
(7)原告訴請的鑒定費19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8)原告訴請的誤工費11850元(150天×79元/天)。二被告辯稱誤工時間過長,誤工計算標準過高。結合原告實際收入狀況和公九鼎(2015)臨鑒字第21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誤工損失日為150日的鑒定結論,本院確認原告訴請的誤工費為8000元(1600元/月÷30天×150天)。
(9)原告訴請的殘疾賠償金49704元(24852元/年×20年×10%)。雖二被告辯稱應以農村戶口計算原告的殘疾賠償金,但結合原告常年居住在公安縣藕池鎮(zhèn)荊江一路452號,并從2014年4月至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前一直在公安縣××××鎮(zhèn)趙某餐館務工的工作現(xiàn)狀,可以確認其長期居住在城鎮(zhèn),其主要收入來源于城鎮(zhèn),應以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故對原告訴請的殘疾賠償金49704元,本院予以確認。
(10)原告訴請的精神撫慰金4000元,結合原告的受傷情況及傷殘等級,本院酌定精神撫慰金3000元。
以上各項費用共計122509.45元。被告財保東莞市分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賠償限額內賠付原告徐某某醫(yī)療費和后期治療費10000元,伙食補助費9800元,護理費7730.45元,交通費800元,營養(yǎng)費1000元,誤工費8000元,殘疾賠償金49704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共計人民幣90034.45元。根據(jù)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約定被告財保東莞市分公司不承擔鑒定費,故除鑒定費外被告財保東莞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仍需賠付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外的原告醫(yī)療費和后期治療費30575元。鑒定費1900元和訴訟費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由被告徐某負擔。綜上,被告財保東莞市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徐某某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20609.45元。被告徐某在原告徐某某住院期間,已墊付醫(yī)療費28575.93元和護理費3500元共計32075.93元,故原告徐某某應在領取被告財保東莞市分公司賠償款后扣除訴訟費外返還被告徐某已墊付的各項費用共計人民幣30649.93元(32075.93元-1426元)。為減少當事人訴累,可由被告財保東莞市分公司直接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徐某某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89959.52元,支付被告徐某人民幣30649.93元。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徐某某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89959.52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支付被告徐某人民幣30649.93元;
三、駁回原告徐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852元,減半收取1426元,由被告徐某負擔(已在判項中扣除)。
審判長:陳安
書記員:王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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