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水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周庚喧
閆德申
李某
曹大海(河北頌和安達律師事務所)
王靜(河北頌和安達律師事務所)
李某
原告徐水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法定代表人韓樹強,該社理事長。
委托代理人周庚喧,該社職工。
委托代理人閆德申,該社法律顧問。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曹大海,河北頌和安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靜,河北頌和安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曹大海,河北頌和安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靜,河北頌和安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徐水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訴被告李某、李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徐水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申請撤訴,并且不違背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應予準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徐水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238.5元,由原告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申請撤訴,并且不違背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應予準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徐水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238.5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長:孫風景
書記員:賈慧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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