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崇陽縣人,住崇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美愛,湖北順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熊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崇陽縣人,住崇陽縣。
被告: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崇陽縣人,住崇陽縣。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稱“財保上海分公司”)。
負責人:張渝,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杰,湖北首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陶梅,湖北首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徐某某與被告熊爭、代某某、財保上海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黃美愛,被告熊爭,被告代某某,被告財保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陶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熊爭、代某某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12055.22元;2、判令被告財保上海分公司在保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12月18日19時40分,被告熊爭駕駛滬C×××××號大眾牌小車從崇陽天城鎮(zhèn)天城劇院駛出向左轉彎往五里界方向行駛,遇原告徐某某駕駛鄂L×××××號大陽牌二輪摩托車由五里界往工會方向直行,以致兩車在天城劇院出口處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身體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2016年12月28日,崇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崇公交認字第2016(347)號事故認定書,被告熊爭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原告受傷后在崇陽縣人民醫(yī)院、崇陽中醫(yī)院住院治療32天,花去醫(yī)療費共計22004.48元。2017年4月18日,崇陽浩然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對原告的損傷程度進行鑒定:原告?zhèn)麣埑潭葹閄(十)級傷殘,需后續(xù)醫(yī)療費用16000元。傷后休息時間180天,護理時間90天,營養(yǎng)時間90天。另查,被告熊爭駕駛滬C×××××號大眾牌小車的所有權人為被告代某某,該車在財保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不計免賠率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100萬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權責任法》和《保險法》之規(guī)定,特具狀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判令。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對被告財保上海分公司提出異議的證據(jù)和事實,1、關于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財保上海分公司認為,此認定書沒有當事人各方簽名。經本院核查,崇陽交通警察大隊按程序已將該認定書分別送達當事人,送達回執(zhí)上有本事故當事人熊爭和徐某某的簽名,且當事人對此不持異議,本院對該事故認定書予以確認。2、關于本案司法鑒定意見書,是具有鑒定資格的機構和人員,對原告?zhèn)檫M行檢驗分析后出具的專業(yè)性判斷意見。被告財保上海分公司對此鑒定有異議,提出保留七個工作日內重新鑒定的意見。本院準許并告知其在七日內提交重新鑒定申請及鑒定費,否則視為放棄其權利。因被告財保上海分公司七日內未向本院提交重新鑒定申請,本院對崇陽浩然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對原告?zhèn)樽鞒龅蔫b定意見書及補充鑒定意見書予以采信。3、關于原告醫(yī)療費是否扣除20%非醫(yī)保用藥?!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醫(yī)療費根據(jù)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jù)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因被告財保上海分公司對原告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并沒有提供證據(jù)反駁,其要求扣除20%非醫(yī)保用藥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納。4、關于原告提供的門診費票據(jù)是否屬后續(xù)治療費。該票據(jù)費用是正規(guī)醫(yī)療機構出具的原告因傷殘拍片檢查的費用?!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醫(yī)療費的賠償數(shù)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fā)生的數(shù)額確定。因該費用在法庭辯論終結前已實際發(fā)生,應與發(fā)生的醫(yī)療費一并認定。5、關于原告是否適用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原告提供的戶口登記證明,原告戶籍所在地是崇陽縣××××號,所屬居委會是桂花泉鎮(zhèn)桂花泉社區(qū)。桂花泉社區(qū)也出具證明,證實原告系該社區(qū)居民。同時,原告提供退休證證明本人系企業(yè)退休人員,有固定的退休金收入,其居住在城鎮(zhèn),主要收入來源和消費支出也在城鎮(zhèn)。據(jù)此,原告殘疾賠償金應適用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6、關于事故摩托車損失。原告提供了湖北循其本價格鑒定評估有限公司所作的價格鑒定評估報告,被告財保上海分公司提供了本公司的估損清單。本院認為,被告財保上海分公司作為訴訟當事人一方,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其自行評估確定的車損價格,既沒有提供具有鑒定資質證明,也沒有提供損失價格明細,對該估損清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評估報告系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作出價格鑒定的評估報告,有事故摩托車損失修復價格明細清單,結合交通事故認定書,本院予以確認。7、關于交通費,原告提供的交通費票據(jù)系定額連號票據(jù),不能確認系就醫(yī)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紤]到原告受傷治療的實際情況,本院酌情核定為500元。綜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2017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結合原告的訴訟請求,核定原告徐某某的各項損失為:醫(yī)療費38004.48元(含法醫(yī)鑒定后續(xù)醫(yī)療費16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600元(32天×50元/天);營養(yǎng)費1350元(90天×15元/天);護理費8057.34元(32677元/年÷365天×90天);交通費500元;殘疾賠償金55833.40元(29368元/年×19年×10%);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法醫(yī)鑒定費2200元;摩托車損失費810元;評估鑒定費200元。合計各項損失111555.22元。
本院認為,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應當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第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均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本起交通事故,被告熊爭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本院確定被告熊爭承擔100%的賠償責任。被告代某某系肇事車輛的所有權人,在本案中沒有過錯,依法不予承擔賠償責任。故此,因本案事故車輛在被告財保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原告的損失應當先由被告財保上海分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替代被告熊爭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徐某某損失78200.74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徐某某損失33354.48元,合計111555.22元;
二、原告徐某某在收到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賠償款后返還被告熊爭墊付的醫(yī)療費19007.68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30元,由被告熊爭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余成鵬
書記員:趙澎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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