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市廣豐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饒廣檢一部刑不訴〔2020〕29號
被不起訴人徐杜堅,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xxxx,漢族,??飘厴I(yè),醫(yī)療衛(wèi)生輔助服務人員,浙江省東陽市紅十字會醫(yī)院工作人員,戶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饒市廣豐區(qū),住廣豐區(qū)毛村鎮(zhèn)烏巖村范家,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廣豐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廣豐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徐杜堅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4時10分左右,在江西省上饒市廣豐區(qū)毛村鎮(zhèn)烏巖村范家其家門口附近,徐永良和鄰居范少華二人因為種植馬家柚一事發(fā)生爭執(zhí),繼而發(fā)生打架,被不起訴人徐杜堅父親徐永良和范少華互相推打,被害人胡金波在旁邊勸架,被不起訴人徐杜堅看到范少華兒子范紅文揮拳想打其父親徐永良,就沖上去想打范紅文,卻從側面打在勸架的被害人胡金波的鼻子上,造成被害人胡金波的鼻子受傷。
經江西志銘司法鑒定中心上饒分所鑒定,胡金波傷情為輕傷二級。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徐杜堅過失至被害人胡金波輕傷,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和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徐杜堅不起訴。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饒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上饒市廣豐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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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饒市廣豐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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