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鶴壁市淇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鶴淇濱檢一部刑訴〔2020〕123號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6031986********,漢族,初中肄業(yè),無業(yè),戶籍地河南省滑縣,住鶴壁市山城區(qū)**鄉(xiāng)**村。因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鶴壁市公安局淇濱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2020年2月20日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2月21日被鶴壁市公安局淇濱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韓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6021990********,漢族,中專畢業(yè),鶴壁****有限公司化工分公司員工,戶籍地河南省鶴壁市,住鶴壁市淇濱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號。因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鶴壁市公安局淇濱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2020年1月21日經本院批準,于同日被鶴壁市公安局淇濱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6031994********,漢族,大專畢業(yè),鶴壁市**院職工,戶籍地河南省鶴壁市,住鶴壁市淇濱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樓**戶。因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鶴壁市公安局淇濱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2020年1月21日經本院批準,于同日被鶴壁市公安局淇濱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劉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6031987********,漢族,中專畢業(yè),鶴壁****有限公司化工分公司員工,戶籍地河南省鶴壁市,住鶴壁市淇濱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樓**戶。因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鶴壁市公安局淇濱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鶴壁市公安局淇濱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徐某某、韓某甲、張某某、劉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5月12日補查重報。被告人徐某某、韓某甲、張某某、劉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9月,被告人徐某某為出售銀行卡牟利,指使被告人韓某甲為其收購銀行卡,韓某甲在幫助徐某某收購銀行卡的同時,另指使被告人張某某、劉某夫婦為其收購銀行卡。韓某甲、張某某分別找趙某某、李某甲等朋友辦理銀行卡,按照徐某某的安排將銀行卡所綁定的電話卡、U盾郵寄售出,并留下銀行卡以備日后解凍。之后,徐某某將報酬通過韓某甲、張某某、劉某轉賬至卡主,徐某某、韓某甲和張某某、劉某夫婦各自抽成獲利。經查,徐某某共收購銀行卡80張,其中,韓某甲收購76張,張某某、劉某收購51張。
2019年12月20日、21日,公安機關在韓某甲處查扣銀行卡21張,在劉某處查扣銀行卡54張。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
2.證人李某乙、韓某乙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徐某某、韓某甲、張某某、劉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徐某某、韓某甲、張某某、劉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韓某甲、張某某、劉某非法持有、買賣他人信用卡,數(shù)量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某、韓某甲、張某某、劉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徐某某在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韓某甲、張某某、劉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被告人徐某某、韓某甲、張某某、劉某自愿認罪認罰,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徐某某三年以上三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韓某甲二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張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劉某一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可以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適用簡易程序,請依法判處。
此致
鶴壁市淇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侯華蕾
李??帥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韓某甲、張某某現(xiàn)羈押于鶴壁市看守所;被告人劉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鶴壁市淇濱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樓**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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