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
張志忠(湖北鐘祥郢中法律服務所)
鐘某某暢達公路養(yǎng)護有限責任公司
王小云(湖北祥鑫律師事務所)
張明軍
鐘某某公路管理局
原告徐某。
系受害人楊某之夫。
委托代理人張志忠,鐘某某郢中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鐘某某暢達公路養(yǎng)護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宗祥,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小云,湖北祥鑫律師事務所律師。
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張明軍,系該公司副總經(jīng)理。
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鐘某某公路管理局。
本院在審理原告徐某與被告鐘某某暢達公路養(yǎng)護有限責任公司、鐘某某公路管理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對被告鐘某某公路管理局起訴的申請。
本院認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徐某撤回對被告鐘某某公路管理局的起訴。
本院認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徐某撤回對被告鐘某某公路管理局的起訴。
審判長:任健
書記員:張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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