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哈爾濱市呼蘭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天明,黑龍江聞爾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尹秀娟,黑龍江聞爾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yè),住哈爾濱市松北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景華,哈爾濱市呼蘭區(qū)長嶺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哈爾濱市呼蘭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景華,哈爾濱市呼蘭區(qū)長嶺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哈爾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香坊區(qū)湘江路52號。
負責人:宋東勝,職務總經(jīng)理。
原告徐某訴被告王某某、陳某某、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哈爾濱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華安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4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丁天明、尹秀娟,被告王某某及王某某、陳某某二人共同委托的訴訟代理人張景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華安保險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判。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三被告賠償徐某醫(yī)療費33,519.84元、傷殘賠償金109,784元、誤工費21,600元、護理費16,157元、交通費35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元、營養(yǎng)費9000元、二次手術費13,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鑒定費3310元,合計217,922.84元;2.華安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先行賠付,不足部分由王某某及陳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7月4日18時15分許,徐某等人乘坐其雇主陳某某駕駛的黑A×××××號五菱牌小型客車去往工地途中,車輛沿巨寶二路由南向北超速行駛至與智谷二街交口時,與由王某某駕駛的沿智谷二街由西向東超速行駛的黑A×××××號長安牌小型普通客車相撞,導致徐某受傷,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徐某傷情經(jīng)哈爾濱市第五醫(yī)院診斷為頭外傷、胸外傷、左側第2、3肋骨骨折,雙側肺挫傷、下頜骨骨折、左肩鎖骨骨折。徐某經(jīng)住院治療后仍未治愈需定期治療,且需二次手術治療。本起事故經(jīng)哈爾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松北大隊認定王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陳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徐某及其他乘客無責任。王某某駕駛的車輛在華安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F(xiàn)徐某要求上述主體承擔賠償責任。
王某某、陳某某共同辯稱,徐某按照城鎮(zhèn)人口標準主張的殘疾賠償金沒有法律依據(jù),徐某是農村戶口,且經(jīng)常居住在農村,傷殘賠償金應按照農村居民的標準進行計算;護理費數(shù)額過高;誤工費數(shù)額過高,徐某并非常年從事建筑工作,且不在城市工作,故應按照農林牧漁業(yè)的標準即83.49元/天計算誤工費;交通費以證據(jù)為準;住院伙食補助費應按照50元/天的標準計算;營養(yǎng)費應按照50元/天的標準計算;精神撫慰金數(shù)額過高,九級傷殘4000元、十級傷殘2000元為宜。王某某與陳某某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王某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陳某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
華安保險公司未答辯。
徐某、王某某及陳某某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各方當事人對證據(jù)進行質證。對本案的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哈爾濱市第一醫(yī)院門診手冊、哈爾濱市第五醫(yī)院診斷證明書及住院病案及費用清單、醫(yī)療費用憑證金額分別為245元、12元、502元、32,669.64元的四張票據(jù)、2018年7月16日的出租車發(fā)票(155元)、鑒定費票據(jù)(金額3310元),內容真實、來源合法,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均予以采信。勞務合同書成立于徐某與本案被告陳某某之間,可以證明工資為180元/天,工資月結。醫(yī)療費用憑證中金額為60.8元、30.4元的票據(jù)無法證明費用發(fā)生的原因,本院不予采信;金額為0元的掛號小票無法證明有費用產生,本院不予采信。2018年7月25日的出租車發(fā)票無法證明該費用產生的原因及必要性,本院不予采信。鑒定意見書及鑒定人員李延東的當庭陳述,可以證明徐某的鑒定時機、鑒定查體及鑒定意見符合鑒定程序要求,內容真實、來源合法,但其中醫(yī)療終結時間與本案的訴訟請求無關,故本院對除醫(yī)療終結時間外的其余部分予以采信。陸海軍錄制的徐某及其妻子的視頻資料可以證實徐某經(jīng)常居住地為農村,本院對此予以采信。徐某肢體活動照片不能確定拍攝時間,即便為鑒定后拍攝,也不足以證實鑒定查體時徐某的損傷構不成九級傷殘,故本院不予采信。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認定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7月4日18時15分許,王某某駕駛黑A×××××號長安牌小型普通客車沿哈爾濱市松北區(qū)智谷二街由西向東超速行駛(經(jīng)檢測車輛肇事行駛速度為76公里/小時)至與××交口處××恰××核××號××牌××客車沿××由××向北超速行駛(經(jīng)檢測車輛肇事行駛速度為83公里/小時),兩車相接觸,致黑A×××××號車輛駕駛人王某某及乘車人宣井良、李金文受傷,黑A×××××號車輛駕駛人陳某某及乘車人徐某、張建民、王春麗、任淑琴、葉秀榮、田海成受傷,兩車受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經(jīng)哈爾濱市公安交警支隊松北大隊認定:王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陳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宣井良、李金文、徐某、張建民、王春麗、任淑琴、葉秀榮、田海成等人不負事故責任。王某某駕駛的黑A×××××號長安牌小型普通客車在華安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華安保險公司已將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的10,000元墊付給徐某。
事故發(fā)生后,徐某被送至哈爾濱市第一醫(yī)院門診進行檢查,花費門診費245元。此后,徐某到哈爾濱市第五醫(yī)院門診進行檢查,花費門診費用514元。徐某經(jīng)檢查后在哈爾濱市第五醫(yī)院辦理住院治療。診斷為下頜骨骨折、頭外傷、左側第2、3肋骨骨折、雙側肺挫傷、胸外傷、左側鎖骨骨折。徐某在哈爾濱市第五醫(yī)院住院治療12天,花費醫(yī)療住院費32,669.64元。出院醫(yī)囑為:定期復查、二次手術、加強營養(yǎng)、使用接骨藥、減少劇烈運動、左側肩部功能鍛煉。徐某出院支出交通費155元。
訴訟中,經(jīng)徐某申請,本院委托哈爾濱市第一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對徐某進行鑒定。經(jīng)鑒定,哈爾濱市第一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書,載明:徐某交通事故傷為九級殘;醫(yī)療終結時間為4個月;護理住院期間2人12天,出院后1人48天;營養(yǎng)期90天;后續(xù)治療(取內固定物)需人民幣一萬三千元或以實際合理支出計算。徐某支付鑒定費用3310元。
徐某系哈爾濱市呼蘭區(qū)許堡鄉(xiāng)朱井村人,居住在此,時常與村鄰陳某某一同外出在建筑工地工作,工作期間每日工資180元,工資月結。
另查明,同時起訴的本起事故的另一名傷者張建民產生醫(yī)療生21,164.4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900元、營養(yǎng)費3000元、傷殘賠償金25,330元、誤工費6936.99元、護理費7862.54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2100元、郵寄費30元。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本案中,華安保險公司作為案涉事故主責一方車輛的交強險承保主體,其應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侵權人王某某及陳某某賠償。因在本起事故中王某某負主要責任、陳某某故事故次要責任,二人屬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徐某損害,且能夠確定二人的責任大小,故該二人按照各自的責任分別承擔70%和30%的賠償責任。徐某要求王某某與陳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徐某各項損失的數(shù)額及其主張的各項訴訟請求合理性問題: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產生的醫(yī)療費總額有證據(jù)證實的數(shù)額為33,428.64元(245元+514元+32,669.64元),其主張的其余部分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確認。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元有鑒定意見及相應標準為憑,本院予以確認。徐某主張的營養(yǎng)費9000元的營養(yǎng)期90天有鑒定意見為憑,且依據(jù)其損傷情況100元/天的營養(yǎng)費標準合理,本院予以確認。二次手術費13,000元有鑒定意見及出院醫(yī)囑為憑,本院予以確認。徐某依據(jù)2017年黑龍江省城鎮(zhèn)人均可支配收入27,446元/年的標準主張傷殘賠償金109,874元,無事實依據(jù),本院按照2017年黑龍江省農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665元/年的標準確認其傷殘賠償金數(shù)額為50,660元,超出該數(shù)額部分不予確認。徐某依據(jù)180元/天的標準計算四個月的誤工費,無事實依據(jù),其雖能提供勞動合同書證明其受陳某某雇傭每日工資180元,但也恰恰證明工資系根據(jù)實際工作天數(shù)到月結算,而非每月固定工資數(shù)額,徐某不能證明其每日均能獲得此收入,故本院按照其所從事的相關行業(yè)即建筑業(yè)的平均工資標準42,200元/年作為計算其誤工損失的基數(shù);關于誤工時長,雖徐某未舉證證實,但王某某及陳某某對誤工時長未提出異議,且本院結合鑒定中護理期及營養(yǎng)期依據(jù)的《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yǎng)期評定標準》可以斷定四個月的誤工時長合理,故本院確認徐某的誤工損失為14,066.67元,超出該數(shù)額部分不予確認。徐某主張的護理費計算標準有誤,本院按照2017年黑龍江省居民服務業(yè)平均工資標準確認其護理費11,553.37元(58,569元/年÷365天×72人次),超出該數(shù)額部分不予確認。徐某主張的交通費352元中有證據(jù)證實的數(shù)額為155元,其余部分無證據(jù)證實,故本院確認交通費數(shù)額為15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結合徐某傷情考慮,本院認為合理,予以支持。鑒定費3310元中醫(yī)療終結時間項目的費用600元與本案的訴訟請求無關,故本院支持鑒定費2710元。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個被侵權人同時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各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shù)額。本案中,張建民與徐某同時起訴,故二人應獲得的交強險賠償數(shù)額應按照二人的損失比例進行確定,不足部分由王某某及陳某某承擔賠償責任。華安保險公司醫(yī)療費用限額內的10,000元已經(jīng)全額賠付給徐某,故徐某醫(yī)療費用限額項下未得到賠償?shù)尼t(yī)療費23,428.6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元、營養(yǎng)費9000元、二次手術費13,000元由王某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醫(yī)療費16,400.0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40元、營養(yǎng)費6300元、二次手術費9100元計32,640.05元,由陳某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即醫(yī)療費7028.5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60元、營養(yǎng)費2700元、二次手術費3900元計13,988.59元。華安保險公司傷殘賠償費用限額110,000元按照張建民與徐某各項損失比例確定后,應賠償徐某傷殘賠償金40,853.47元、誤工費11,343.71元、護理費9316.92元、交通費125元、精神撫慰金8064.25元、鑒定費2185.41元,合計71,888.76元。其余部分由王某某賠償徐某傷殘賠償金6864.57元、誤工費1906.07元、護理費1565.51元、交通費21元、精神撫慰金1355.03元、鑒定費367.21元,合計12,079.39元;由陳某某賠償徐某傷殘賠償金2941.96元、誤工費816.89元、護理費670.93元、交通費9元、精神撫慰金580.73元、鑒定費157.38元,合計5176.89元。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的解釋》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哈爾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徐某傷殘賠償金40,853.47元、誤工費11,343.71元、護理費9316.92元、交通費125元、精神撫慰金8064.25元、鑒定費2185.41元,合計71,888.76元;
二、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徐某醫(yī)療費16,400.0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40元、營養(yǎng)費6300元、二次手術費9100元、傷殘賠償金6864.57元、誤工費1906.07元、護理費1565.51元、交通費21元、精神撫慰金1355.03元、鑒定費367.21元,合計44,719.44元;
三、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徐某醫(yī)療費7028.5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60元、營養(yǎng)費2700元、二次手術費3900元、傷殘賠償金2941.96元、誤工費816.89元、護理費670.93元、交通費9元、精神撫慰金580.73元、鑒定費157.38元,合計19,165.48元;
四、駁回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90元,減半收取計795元(原告徐某已預付),由徐某負擔206元,由王某某負擔412.3元,由陳某某負擔176.7元。被告王某某、陳某某負擔款項須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徐某,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邵玉鳳
書記員: 肖梓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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