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元氏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康玉龍,河北封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元氏縣。
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元氏縣。
原告徐某某與被告于某、張某某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徐某某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quán)處分自己的訴訟權(quán)利。原告徐某某的撤訴申請,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當予以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計40元,由原告徐某某負擔。
審判長 鄭景云
人民陪審員 閆孟德
人民陪審員 祁亞慧
書記員: 閆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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