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浙江省。
原告:陳火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浙江省。
兩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何柳絮,浙江五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浙江省東陽市南市街道后塘村茶園148號。
被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浙江省東陽市白云街道歌山路XXX號。
被告:吳東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浙江省東陽市白云街道中山社區(qū)西莊東莊。
被告:陳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浙江省東陽市江北街道臨江社區(qū)湖田。
被告:王巧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浙江省東陽市畫水鎮(zhèn)畫溪村四村獅井路XXX號。
原告徐某某、陳火紅與被告吳某某、陳某某、吳東生、陳杰、王巧莉清算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因無法向五被告送達訴訟材料,本院依法將本案轉為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并向五被告公告送達開庭傳票及訴訟材料。原告徐某某、陳火紅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徐某某、陳火紅以案情發(fā)生重大變化為由申請撤回起訴,于法無悖,可予準許。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徐某某、陳火紅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18,750元,減半收取計9,375元,公告費560元,合計9,935元,由原告徐某某、陳火紅共同負擔。
審判員:高繼紅
書記員: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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