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請人:上海貫博起重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新區(qū)環(huán)湖西二路XXX號XXX樓。
法定代表人:方軍平,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熊文,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程苗苗,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徐州市洪某機電起重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付生,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麗,上海九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丹,上海九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上海貫博起重設備有限公司訴被申請人徐州市洪某機電起重設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我院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了(2019)滬0115民初21646號財產保全的裁定,凍結被申請人徐州市洪某機電起重設備有限公司名下銀行存款人民幣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財產的財產保全措施?,F(xiàn)因本案已審結,申請人上海貫博起重設備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請解除對被申請人徐州市洪某機電起重設備有限公司名下銀行存款人民幣180,000元的凍結或其相應價值財產查封、扣押的保全措施。
本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向本院提出的解除財產保全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解除對被申請人徐州市洪某機電起重設備有限公司名下銀行存款人民幣180,000元的凍結或其相應價值財產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左翠蓮
書記員:萬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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