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肇東市。
委托代理人姚敬宇,女,工作單位肇東市躍進鄉(xiāng)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現(xiàn)住肇東市。
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哈爾濱市松北區(qū)。
委托代理人陳振奎,男,黑龍江龍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哈爾濱市松北區(qū)。
原告徐某某訴被告劉某某、徐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某某、被告劉某某、徐某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審理終結。
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徐宏波的人民幣本金140,000.00元,延遲履行利息按6%暫計(2014年8月1日至2018年4月2日合計30,823.00元),本息合計170,823.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4年8月1日,被告劉某某因急需用錢在徐宏波(原告父親)家向徐宏波借款140,000.00元,并口頭約定兩年之內還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履行還款義務。2016年10月28日,徐宏波因車禍死亡。原告徐某某是徐宏波的唯一繼承人。因被告已違約,故訴至法院。
被告劉某某辯稱:1、原告并非徐宏波唯一繼承人,徐宏波還有一女兒徐某某,徐某某2006年與答辯人結婚,2017年離婚。徐某某與被告共同向徐宏波借款140,000.00元,期間曾還款50,000.00元。徐宏波與被告及徐某某也未約定兩年之內還款;2、按照約定,徐某某對90,000.00元享有一半的繼承權,徐某某在離婚時明確表示放棄向答辯人主張其繼承的債權;3、本案所涉?zhèn)鶛嘞荡疝q人與徐某某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共同經(jīng)營飯店所欠的債務,應定為答辯人與徐某某的共同債務、4、原告主張答辯人支付利息沒有法律依據(jù);5、原告的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被告徐某某辯稱:劉某某向我父親借錢是他2013年第二次開飯店,是他與別人合伙開的,我沒有參與經(jīng)營。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質證。二被告對原告提交的欠據(jù)一份、火化證明兩份均表示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對被告劉某某提交的結婚證、離婚證表示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對被告劉某某提交的離婚協(xié)議、電話錄音、證人徐某證言及徐某的存折、銀行流水均有異議:稱離婚協(xié)議中約定的無債權及債務系夫妻之間的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徐某支出的50,000.00元,并不能證明用以償還徐宏波,也沒有徐洪波的收條,且徐某某表示并不知情,上述證據(jù)不具關聯(lián)性,故本院對被告劉某某提交的離婚協(xié)議、電話錄音、徐某證言及銀行流水所要證明的事實不予采信。
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和審查認定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8月1日,被告劉某某因開飯店急需用錢在徐宏波(原告父親)家向徐宏波借款140,000.00元,并出具了欠條,當時沒有約定利息及還款時間。2016年10月28日,徐宏波及妻子孫桂芬因車禍死亡。徐宏波與孫桂芬育有一子徐某某、一女徐某某。徐某某與被告劉某某原系夫妻,二人于2006年結婚,2017年離婚。
本院認為,被告劉某某在徐宏波處借款,并出有欠據(jù),債權債務關系明確,被告對此筆借款應負償還義務;原告系徐洪波、孫桂芬的合法繼承人,其作為債權人向被告主張權利合理合法,本院應予以支持。
被告劉某某、徐某某原系夫妻,此筆債務發(fā)生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徐某某對該借款的用途也稱知曉,雖未共債共簽,也未參與經(jīng)營,但亦屬用于共同生活,故此筆債務應屬夫妻共同債務,并負同等義務。
徐某某也系徐宏波、孫桂芬的合法繼承人,對此債務也享有部分繼承權,同時徐某某也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因其對此債務同時負有部分償還的義務,故徐某某對此債務的權利義務因混同而抵消。
被告劉某某稱,2014年9月25日,曾經(jīng)還給徐宏波50,000.00元、且這50,000.00元在140,000.00元之內,因原告對此事實予以否認,被告對自己的主張也未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條,并不能證明還的這50,000.00元就是140,000.00元中的一部分,故本院對被告的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因該欠據(jù)未約定利息及還款時間,故當事人可以隨時主張權利,被告主張原告之訴已過訴訟時效,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原告主張由被告支付利息,亦應從主張權利之日計算。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有理、合法,本院應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九十一條(六)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某拖欠原告徐某某人民幣本金70.000.00元、利息1,050.00元(70,000.00元×0.005×3個月,從2018年4月10日至2018年7月10日止),以上兩項合計71,050.00元,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一次付清。如逾期給付,利息部分計算至全部付清時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58.23元,由被告劉某某負擔929.00元,由原告負擔929.2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柳云杉
書記員: 王一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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