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
蔣艷敏(河北灤天律師事務所)
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泉市中心支公司
王靜(河北尚仁律師事務所)
原告徐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蔣艷敏,河北灤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陽泉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泉中北路銀龍苑小區(qū)N樓(福祥公司辦公樓)1-4層。
負責人孫建文,該公司經(jīng)理。
組織機構代碼:××。
委托代理人王靜,河北尚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徐某某與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泉市中心支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陳碩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蔣艷敏及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泉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冀B×××××號車在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泉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和車上人員責任保險(駕駛人),本案中的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間,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原告徐某某系該車的所有人和被保險人,被告應當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原告的合理損失。原告提供的公估報告客觀真實,鑒證機構及鑒證人員具備合法資質,故對價格鑒證報告書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當庭提出對車輛損失重新鑒定的申請,但未提供足以反駁鑒定結果的證據(jù),本院對其申請不予考慮。事故發(fā)生時原告車輛存在超載行為,被告可免賠5%的車輛損失。公估手續(xù)費是為確定車輛損失所支出的合理必要的費用,且有正式票據(jù)證實,應予支持。施救費是為防止和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且有正式票據(jù)證實,應予支持。冀B×××××號車損失合計143150元(136250元+4100元+2800元),扣除事故對方交強險應賠付的2000元和對方應承擔次要責任的部分后,再計5%免賠率,應由被告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承擔93864.75元((143150元-2000元)×70%×(100%-5%))。原告已支付張波醫(yī)療費22355.29元及伙食補助費320元,扣除事故對方交強險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和對方應承擔次要責任的部分后,應由被告在車上人員責任保險(駕駛人)限額內承擔8332.10元((21583元+320元-10000元)×70%)。綜上,被告共應賠付原告保險金102196.85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第五十七條 ?和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泉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賠付原告徐某某保險金共計102196.85元。
二、駁回原告徐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172元,原告徐某某負擔58元,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泉市中心支公司負擔111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交納上訴費,逾期按放棄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冀B×××××號車在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泉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和車上人員責任保險(駕駛人),本案中的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間,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原告徐某某系該車的所有人和被保險人,被告應當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原告的合理損失。原告提供的公估報告客觀真實,鑒證機構及鑒證人員具備合法資質,故對價格鑒證報告書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當庭提出對車輛損失重新鑒定的申請,但未提供足以反駁鑒定結果的證據(jù),本院對其申請不予考慮。事故發(fā)生時原告車輛存在超載行為,被告可免賠5%的車輛損失。公估手續(xù)費是為確定車輛損失所支出的合理必要的費用,且有正式票據(jù)證實,應予支持。施救費是為防止和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且有正式票據(jù)證實,應予支持。冀B×××××號車損失合計143150元(136250元+4100元+2800元),扣除事故對方交強險應賠付的2000元和對方應承擔次要責任的部分后,再計5%免賠率,應由被告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承擔93864.75元((143150元-2000元)×70%×(100%-5%))。原告已支付張波醫(yī)療費22355.29元及伙食補助費320元,扣除事故對方交強險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和對方應承擔次要責任的部分后,應由被告在車上人員責任保險(駕駛人)限額內承擔8332.10元((21583元+320元-10000元)×70%)。綜上,被告共應賠付原告保險金102196.85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第五十七條 ?和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泉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賠付原告徐某某保險金共計102196.85元。
二、駁回原告徐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172元,原告徐某某負擔58元,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泉市中心支公司負擔1114元。
審判長:陳碩
書記員:楊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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