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
李海軍(湖北誠拓律師事務所)
熊某某
黎先明(湖北名流律師事務所)
應城市房屋修建工程公司
何軍(湖北橫空律師事務所)
原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海軍,男,湖北誠拓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熊某某。
委托代理人黎先明,男,湖北名流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應城市房屋修建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軍平,男,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何軍,男,湖北橫空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徐某某訴被告熊某某、應城市房屋修建工程公司合作建房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徐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70元,減半收取285元由原告徐某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徐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70元,減半收取285元由原告徐某某負擔。
審判長:劉玉定
審判員:陶北華
審判員:章忠新
書記員:鄒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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