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別名徐有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住浠水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德斌,湖北印象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4211200610307724。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為提出訴訟、保全,代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接受調解,代收訴訟文書,代領義務款。
被告: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住浠水縣。
被告: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住浠水縣。
原告徐某某訴被告郭某、被告豐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德斌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郭某、被告豐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調解或判令二被告償還欠款66萬元,并自2017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至實際付清之日止;2、上述欠款和利息依法在浠水縣人民法院查封二被告位于浠水縣××鎮(zhèn)民政路私有房屋的財產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房產證編號為:浠房產證清泉字第××號);3、由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保全費和訴訟保全擔保費。事實與理由:二被告為夫妻關系。2015年5月28日二被告興建浠水縣云路口路原紙廠的商住樓,被告郭某與原告簽訂了《建筑施工合同》。原告依約施工完成后,雙方通過結算二被告應支付原告工程款66萬元,2016年5月1日被告郭某就此內容出具欠條一張,約定當年底付清全款。二被告為保證該債權的有效實現,將二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浠水縣××鎮(zhèn)民政路的311.87㎡的私有房屋的土地證和房產證原件交給原告處進行質押。事后,原告多次催討該欠款,二被告以種種理由搪塞,至今分文未還。無奈之下,2017年5月原告向浠水縣人民法院提出對該房屋采取了訴前保全措施,繼續(xù)要求還款,但二被告置之不理。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起訴,望判如所請。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建筑施工合同》,由于原告不具備承建該工程的資質,故該合同依法應認定為無效。但原、被告雙方對該工程進行了結算,被告郭某已出具欠條,下欠原告工程款66萬元,并約定“年底付清”;二被告系夫妻關系,該債務發(fā)生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依法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故原告關于二被告共同向其償還欠款66萬元,并自2017年1月1日起支付逾期利息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張的利率過高,本院認為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即4.75%計算。雖然原告持有二被告夫妻共同財產即位于浠水縣民政路××房屋××棟(浠房權證清泉字第××號)的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但原告未提交原、被告雙方的抵押協議及已辦理抵押登記的相關證據,故原告關于原、被告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房屋抵押關系的主張不能成立,原告關于“上述欠款和利息依法在浠水縣人民法院查封二被告位于浠水縣××鎮(zhèn)民政路私有房屋的財產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房產證編號為:浠房產證清泉字第××號)”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關于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保全擔保費3000元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本院亦不予支持。
綜上,原告徐某某的訴訟請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郭某、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向原告徐某某支付工程欠款本金66萬元,支付利息15675元(利息已從2017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4.75%算至7月1日止,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4.75%順延至還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徐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200元、訴訟保全申請費3820元,共計902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郭某、豐某共同負擔,于上述付款時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喬
書記員:孫穩(wě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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