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武漢市人,湖北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級工程師,住武漢市新洲區(qū)。
委托代理人:詹靖明,湖北今天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武漢新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新洲區(qū)舊街街道辦事處康裕街。實際經(jīng)營場所:武漢市洪山區(qū)徐東大街97號龍?zhí)洞髲BB座15樓。
法定代表人:王中財,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汪周慧,該公司總經(jīng)理。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秀虹,該公司法律顧問。代理權限:一般授權代理。
原告徐某某與被告武漢新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馬暉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詹靖明、被告武漢新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汪周慧、李秀虹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徐某某訴稱:2001年1月原告到被告處從事財務工作,2010年9月,原告離開被告處。2008年1月1日后被告未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且被告未為原告繳納2010年1月至2010年9月的社會保險。原告在被告處工作期間原告取得的建筑工程相關資格均注冊在被告名下,一級建造師注冊證書、印章及信息鑰匙,項目經(jīng)理安全考核證書,建筑管理高級工程師證書及路橋工程師證書均由被告保管。原告離職后,被告拒不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并拒絕支付相應補償金、返還證書及協(xié)助原告辦理相關手續(xù)。2012年7月4日原告向武漢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仲裁委以原告的仲裁事項超過仲裁時效為由,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原告故而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1、被告依法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2、被告補繳原告2010年1月至2010年9月的社會保險;3、被告支付原告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92,400元(2,800元/月×33個月);4、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勞動關系經(jīng)濟補償金28,000元(2,800元/月×10個月);5、被告依法返還原告一級建造師注冊證書、項目經(jīng)理安全考核證書、建筑管理高級工程師證書、路橋工程師證書及印章,并協(xié)助原告辦理注冊建造師等檔案轉移手續(xù)。
原告徐某某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原告身份證、被告工商登記信息各1份。證明雙方的主體資格;
證據(jù)二、被告網(wǎng)站信息、圓通速遞單、簽收查詢信息各1份。證明被告的實際經(jīng)營場所為洪山區(qū)徐東大街97號龍?zhí)洞髲BB座15樓;
證據(jù)三、勞動合同一份。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原告于2001年1月起在被告處從事財務工作;
證據(jù)四、職工工資明細表一份。證明原告2010年3月領取的部分工資情況,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原告的實際工資為月2,800元,該1800元部分工資只是造表使用,另有1,000元是通過票據(jù)報銷的方式領??;
證據(jù)五、社會基本養(yǎng)老保險繳納明細表1份。證明被告按年度一次性為原告繳納了2009年度的養(yǎng)老保險。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但因原告2010年中途離職,2010年度1月-9月的社保未繳納。
證據(jù)六、聘用協(xié)議1份。證明建造師的掛靠協(xié)議,證書及印章均由被告保管;
證據(jù)七、借條1份。證明被告項目經(jīng)理借走原告工程書證書;
證據(jù)八、建造師注冊證書、項目經(jīng)理安全考核證書、建筑管理高級工程師證書、路橋工程師證書復印件各1份。證明被告應返還原告的證書信息;
證據(jù)九、資料傳遞記錄、財務報表各1份。證明原告離職時與被告工作人員辦理的交接手續(xù),原告從事財務工作,離職時間為2010年9月。
被告武漢新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辯稱:原告于2010年9月離開被告處,2012年5月18日才主張權利,其訴請超過仲裁時效,也超過了訴訟時效,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原告要求33個月雙倍工資差額沒有法律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最多為11個月;原告屬于自動離職,不存在支付解除勞動關系補償金問題,原告離職前的月工資為1,800元;原告的建造師注冊證書和建筑管理高級工程師證書在被告處,其他證書均不在被告處。
被告武漢新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為支持其抗辯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圓通速遞單、簽收查詢信息各1份。證明原告向被告主張權利的時間是2012年5月18日,而原告自稱離職時間為2010年9月,這一時間已過一年的仲裁時效;同時也證明了原告只是要求被告返還一級建造師、高級工程師的證書,沒有要求訴狀中的列明的訴訟請求,原告一直沒有向被告提出訴狀中的1-5項訴訟請求。
證據(jù)二、職工工資明細表1份。證明原告月工資為1,800元。
證據(jù)三、原告的證據(jù)目錄1份。證明原告屬于自動離職。
經(jīng)庭審質證,被告武漢新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對原告徐某某提交的證據(jù)一、證據(jù)三、證據(jù)七的真實性和證明目的均無異議;對證據(jù)二、證據(jù)四、證據(jù)五、證據(jù)六、證據(jù)九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目的有異議;對證據(jù)八的真實性和證明目的均有異議,認為是復印件且與起訴狀相矛盾;原告徐某某對被告武漢新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提交的證據(jù)一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原告的訴請沒有超過訴訟時效;對證據(jù)二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對證據(jù)三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原告是被迫離職的。
對上述原、被告均無爭議的證據(jù),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對上述有爭議的證據(jù),本院經(jīng)審查綜合評定后認為:對原告徐某某提交的證據(jù)八,因不能充分證明其項目經(jīng)理證書及路橋工程師證書留存被告處,故本院對該證據(jù)部分采信;對其它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采信;對被告武漢新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提交的證據(jù)的真實性均予以采信。
經(jīng)審理查明:2001年1月,原告徐某某到被告武漢新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處從事財務工作。雙方當時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直至2006年10月25日,原、被告補簽了1份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01年1月至2006年12月31日。2010年9月2日,原、被告又簽訂了1份聘用協(xié)議書,期限為1年。2010年9月,原告離開被告處,工資以現(xiàn)金方式結算完畢。2012年7月4日,原告向武漢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仲裁委以仲裁事項超過仲裁事項為由,決定不予受理。原告對此不服,故而提起訴訟,其訴訴請如前。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提交的相關證據(jù)及庭審筆錄等附卷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徐某某2001至2010年9月在被告武漢新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處工作,雙方勞動關系成立。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被告未按照法律規(guī)定與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辦理社會保險等,本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原告在2010年9月離職后,直至2012年7月4日才向武漢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已超過了一年的仲裁時效,故對其主張的要求被告補繳2010年1月至9月的社會保險、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92,400元、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jīng)濟補償金28,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于2010年9月離開被告處,此后雙方勞動關系實際已終止,故被告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向原告出具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對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又因原告在被告處工作期間,原告的一級建造師注冊證書及印章、建筑管理高級工程師證書均留存在被告處,現(xiàn)原告離職,被告應當返還原告上述證書及印章,并辦理檔案轉移手續(xù)。據(jù)此,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徐某某與被告武漢新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解除勞動關系;被告武漢新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向原告徐某某出具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
二、被告武漢新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返還原告徐某某的一級建造師注冊證書及印章、建筑管理高級工程師證書,并辦理檔案轉移手續(xù);
三、駁回原告徐某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本院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元,款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收款單位全稱:武漢市財政局非稅收入?yún)R繳專戶市中院訴訟費分戶;賬號:07×××93;開戶行:農(nóng)行武漢市民航東路分理處832886。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馬暉
書記員: 彭芳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