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陳緒斌,蘄春縣赤東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陳某。
被告:蘄春時某中發(fā)出租車有限公司。住所地:蘄春縣漕河鎮(zhèn)體育路116號。
法定代表人:張榮光,該公司經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蘄春支公司。住所地:蘄春縣漕河鎮(zhèn)市府大道1號。
代表人:李志平,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熊剛,湖北亨迪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徐某某因與被告陳某、蘄春時某中發(fā)出租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發(fā)出租車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蘄春支公司(以下簡稱財保蘄春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程軍中獨任審判,于2016年5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陳緒斌,被告陳某,被告財保蘄春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中發(fā)出租車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損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原告徐某某與被告陳某對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無異議,故原告徐某某與被告陳某應同等承擔本案的民事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被告陳某駕駛的車輛在被告財保蘄春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故原告徐某某的損失應先由被告財保蘄春支公司予以賠償。原告徐某某要求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其賠償范圍和計算標準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確定。其中醫(yī)藥費依據(jù)有效票據(jù)認定為2571.0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為400元(8日×50元/日);營養(yǎng)費有醫(yī)囑證實,本院酌定為200元;護理費依據(jù)鑒定的護理時間60日計算為5118.57元(31138元/365日×60日);交通費為73元;誤工費依據(jù)鑒定的誤工日120天和2016年農業(yè)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收入28305元計算為9305.75元(28305元/365日×120日);鑒定費700元。共計18368.34元。上述損失中,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3171.02元先由被告財保蘄春支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承擔;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共計14497.32元由被告財保蘄春支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承擔;鑒定費700元,由原告徐某某與被告陳某按事故責任各承擔350元。被告陳某墊付的費用原告徐某某在獲得賠償后應予返還。綜上,被告財保蘄春支公司應賠償原告徐某某經濟損失共計17668.34元。原告徐某某在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后應返還被告陳某墊付款650元。經調解,雙方不能達成協(xié)議。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蘄春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徐某某損失17668.34元;
二、原告徐某某在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款當日返還被告陳某墊付款650元;
三、駁回原告徐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被告陳某各負擔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應預交上訴案件的上訴費(郵政匯款,款匯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備注中注明本案案號及當事人名稱)。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程軍中
書記員:管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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