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陳學東,湖北華浩誠信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姚某某。
上訴人徐某為與被上訴人姚某某侵權(quán)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黃岡市黃州區(qū)人民法院(2014)鄂黃州民初字第0088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上訴人徐某又以自愿服從原審判決為由,于2015年5月7日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上訴人徐某撤回上訴的申請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徐某撤回上訴,雙方均按原審判決執(zhí)行。
二審案件受理費160元,減半收取80元,由上訴人徐某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林 俊 審判員 廖 剛 審判員 宋順國
書記員:董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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