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
王玉文(碾子山區(qū)華安法律服務所)
碾子山區(qū)華豐村村民委員會
杜萬波(黑龍江音河律師事務所)
孫某某
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王玉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碾子山區(qū)華安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碾子山區(qū)華豐村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裴志富,該村村委會主任。
委托代理人杜萬波,黑龍江音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
原告徐某某訴被告碾子山區(qū)華豐村村民委員會、被告孫某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1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玉文,被告碾子山區(qū)華豐村村民委員會委托代理人杜萬波,被告孫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于2015年2月13日經(jīng)審委會討論通過,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過庭審調查及對證據(jù)分析認定的結果,本院認定案件事實如下:2014年4月24日,原告徐某某與被告孫某某均系華豐村頭道溝村民,二人受雇于碾子山區(qū)華豐村村民委員會進行栽樹,下午14時40分,被告孫某某發(fā)動鉆坑機時原告徐某某的右手絞到機器的傳動皮帶里,造成原告右手拇指受傷。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往碾子山區(qū)人民醫(yī)院進行住院治療,原告?zhèn)樵\斷為右手拇指末節(jié)離斷傷,原告住院治療6天后出院。原告所受傷害經(jīng)齊齊哈爾市第一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為:1、受損傷為七級傷殘;2、傷后護理時間為90日;3、傷后90日醫(yī)療終結。原告被扶養(yǎng)人有4人,即原告父親徐興才、母親王鳳蘭,二人分別于1951年、1952年出生,二人均為碾子山區(qū)頭道溝村農(nóng)民。經(jīng)庭審調查核實,二人生有三名子女。原告有兩個女兒,分別于2003年、2014年出生。
本院認為,本案中,原告徐某某、被告孫某某與被告碾子山區(qū)華豐村村民委員會均系雇傭關系,二人為該村村民委員會從事栽樹勞動。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北桓鎸O某某作為機器的操作者,在此次事故中存在重大過錯。故本案原告徐某某的合理損失應由碾子山區(qū)華豐村員會承擔,被告孫某某承擔連帶責任。原告徐某某的合理損失為:醫(yī)藥費1379.92元;誤工費5866.77元(參照2013年黑龍江省農(nóng)、林、牧、漁業(yè)平均工資23793.00元/365天×90天);護理費5866.77元(參照2013年黑龍江省農(nóng)、林、牧、漁業(yè)平均工資23793.00元/365天×90天);伙食補助費300.00元(50.00元/天×6天);殘疾賠償金77072.80元(參照2013年黑龍江省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9634.10元×20年×40%);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65864.8元(參照2013年黑龍江省農(nóng)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6813.60元×17年×40%/3人+6813.60元×18年×40%/3人+6813.60元×7年×40%/2人+6813.60元×18年×40%/2人);鑒定費2710.00元,共計159061.06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第二十八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碾子山區(qū)華豐村村民委員會賠償原告徐某某醫(y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鑒定費,共計159061.06元;
二、被告孫某某負連帶責任。
案件受理費3457.00元,由被告碾子山區(qū)華豐村村委員會負擔3453.50元,原告徐某某負擔3.50元。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一次性給付,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本案中,原告徐某某、被告孫某某與被告碾子山區(qū)華豐村村民委員會均系雇傭關系,二人為該村村民委員會從事栽樹勞動。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北桓鎸O某某作為機器的操作者,在此次事故中存在重大過錯。故本案原告徐某某的合理損失應由碾子山區(qū)華豐村員會承擔,被告孫某某承擔連帶責任。原告徐某某的合理損失為:醫(yī)藥費1379.92元;誤工費5866.77元(參照2013年黑龍江省農(nóng)、林、牧、漁業(yè)平均工資23793.00元/365天×90天);護理費5866.77元(參照2013年黑龍江省農(nóng)、林、牧、漁業(yè)平均工資23793.00元/365天×90天);伙食補助費300.00元(50.00元/天×6天);殘疾賠償金77072.80元(參照2013年黑龍江省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9634.10元×20年×40%);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65864.8元(參照2013年黑龍江省農(nóng)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6813.60元×17年×40%/3人+6813.60元×18年×40%/3人+6813.60元×7年×40%/2人+6813.60元×18年×40%/2人);鑒定費2710.00元,共計159061.06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第二十八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碾子山區(qū)華豐村村民委員會賠償原告徐某某醫(y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鑒定費,共計159061.06元;
二、被告孫某某負連帶責任。
案件受理費3457.00元,由被告碾子山區(qū)華豐村村委員會負擔3453.50元,原告徐某某負擔3.50元。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一次性給付,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審判長:王語鋒
審判員:趙憲斌
書記員:杜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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