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劼,上海申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黃浦區(qū)。
負責人:毛寄文,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盼盼,上海市中天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徐某某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董劼律師、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盼盼律師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付原告67,702元(維修費47,300元,評估費2,902元,施救牽引費1,500元,他人財產(chǎn)損失費16,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涉案車牌號滬BGXXXX小型專用客車在被告處分別投保機動車交強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4月15日零時起至2019年4月14日二十四時止)、商業(yè)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4月20日零時起至2019年4月19日二十四時止)。其中,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均投保不計免賠。2018年7月9日20時40分許,原告駕駛滬BGXXXX小型專用客車與案外人鄔某某駕駛的車牌號滬C5XXXX小型轎車在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川南奉公路星勤路西約5米處發(fā)生碰撞,導致兩車受損。經(jīng)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交通警察支隊(以下簡稱浦東交警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鄔某某均承擔同等責任。為此,原告已支付滬BGXXXX小型專用客車的維修費、施救費、評估費、賠償他人財物損失費等費用。原告認為上述費用應由被告在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承擔,故起訴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辯稱,對本案的事發(fā)經(jīng)過、責任認定、保險關(guān)系均無異議。原告在被告處分別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其中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120,680元)及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150萬元),均含不計免賠,事發(fā)時在保險期限內(nèi)。對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有異議,認為原告并非被保險人,因此非適格原告,請求法院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撇開該項爭議,如法院認定被告需要向原告賠付保險金,則對原告主張的維修費、施救牽引費、他人財產(chǎn)損失費金額予以認可,但應按照責任比例進行賠付,對評估費不予認可,該項費用系原告自行委托產(chǎn)生。此外,被告已向C5PZ85小型轎車賠付交強險2,000元、商業(yè)三者險39,850元。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涉案車牌號滬BGXXXX小型專用客車在被告處分別投保機動車交強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4月15日零時起至2019年4月14日二十四時止)和商業(yè)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4月20日零時起至2019年4月19日二十四時止)。其中,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120,680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150萬元),均含不計免賠,上述保險的被保險人均為案外人上海陸風汽車服務有限公司。2018年7月9日20時40分許,原告駕駛滬BGXXXX小型專用客車在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川南奉公路星勤路西約5米處與鄔某某駕駛的滬C5XXXX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導致兩車受損。經(jīng)浦東交警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鄔某某均承擔同等責任。同日,原告為滬BGXXXX小型專用客車地面牽引施救清障作業(yè),支出施救費1,500元。事故發(fā)生后,原告為確定滬BGXXXX小型專用客車損失,委托上海釜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該車損失進行評估,上海釜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評估結(jié)論:滬BGXXXX江鈴牌小型專用客車在評估基準日為2018年7月9日的修復費用為63,400元,原告為此支付評估費2,902元。此后,上海攀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川南奉公路/星勤路維修報價》,顯示電子警察控制主機等設(shè)備維修費用合計為32,000元,因“電子警察”控制機箱事故理賠為肇事雙方承擔,且責任認定肇事雙方同等責任,故賠償金額肇事雙方各自為16,000元。為此,原告向上海攀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6,000元。
原告曾以同一事實和理由至本院起訴被告,本院于2019年7月4日對該案予以立案,案號為(2019)滬0115民初59791號。在該案審理中,就涉案小型專用客車滬BGXXXX車損爭議,根據(jù)被告申請,本院委托上海達智資產(chǎn)評估有限公司對滬BGXXXX小型專用客車進行重新評估,上海達智資產(chǎn)評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作出評估結(jié)論:涉案滬BGXXXX小型專用客車維修費用在評估基準日2018年7月9日的評估價值為47,300元。被告為此支付重新評估費2,500元。對該評估報告及結(jié)論,原告、被告均予以認可。原告委托上海南匯匯俊汽車鈑金廠對滬BGXXXX小型專用客車進行了修理,支付修理費47,300元。
2018年10月26日,上海陸風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出具《訴訟權(quán)益轉(zhuǎn)讓說明》,本公司名下牌照號為滬BGXXXX小型專用客車實際所有權(quán)人為原告,車輛掛靠在其處,與該車輛有關(guān)的權(quán)利義務由原告享有和承擔;該車于2018年7月9日20時40分在川南奉公路星勤路西約5米處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失,事故處理和車輛維修由原告負責,車輛維修費、評估費、施救費等費用全部由原告自行承擔,故本公司承諾,該案由原告提起訴訟,訴訟權(quán)益轉(zhuǎn)由原告享有。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滬BGXXXX小型專用客車行駛證、原告的駕駛證、保險單2份、道路清障施救牽引服務作業(yè)單及施救費發(fā)票、評估報告及評估費發(fā)票、川南奉公路/星勤路維修報價及維修費發(fā)票、訴訟權(quán)益轉(zhuǎn)讓說明、重新評估報告、修理費發(fā)票及修理清單,被告提供的重新評估費發(fā)票及當事人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涉案保險合同關(guān)系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涉案滬BGXXXX小型專用客車向被告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商業(yè)三者險,則投保小型專用客車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告應當在保險金額范圍內(nèi)承擔保險理賠責任?,F(xiàn)原告已向本院提交被保險人上海陸風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訴訟權(quán)益轉(zhuǎn)讓說明》,本院對該項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采信,故對被告認為原告并非適格訴訟主體的辯稱意見,不予支持?,F(xiàn)原、被告對維修費、施救牽引費、他人財產(chǎn)損失費金額達成一致,于法不悖,本院予以認可。但對于被告認為,應按照責任比例向原告進行賠付的辯稱意見,缺乏事實和合同依據(jù),不予支持。關(guān)于評估費,系原告在和被告就涉案小型專用客車損失有爭議的情況下自行委托評估,且本院未采納該評估結(jié)論,故該評估費應由原告自行承擔。關(guān)于重新評估費,原、被告對重新評估結(jié)論均予以認可,本院為此采信該重新評估結(jié)論,并以此作為確定原告小型專用客車損失的依據(jù),故該項評估費應由被告承擔。綜上,被告應賠付原告所有的滬BGXXXX小型轎車損失共計64,8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付原告徐某某保險金64,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95元,減半收取計947.50元,由原告徐某某負擔237.5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負擔710元,重新評估費2,50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金融法院。
審判員:余甬帆
書記員:吳曼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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