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杜曉甫,湖北朗潤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等。
被告周某某。
被告柴某某。
原告徐某某訴被告周某某、柴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全琳擔任審判長,審判員肖幫利主審、人民陪審員曾新彩參加的合議庭,于2016年5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周某某、被告柴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0月至2015年8月,徐某某與周某某存在借貸關(guān)系。期間,徐某某向周某某轉(zhuǎn)款共計13萬元,剩余1萬元現(xiàn)金支付。2015年8月15日,周某某向徐某某重新出具今借到徐某某14萬元,每月付息3分的借條1份。因周某某拖延還款,引起訴訟。
另查明,周某某、柴某某于1987年4月8日登記結(jié)婚。
本院認為:被告周某某向原告徐某某借款14萬元,有借條和銀行轉(zhuǎn)賬憑證為證,借款屬實,債務應當清償。雙方約定的利息超出法律規(guī)定,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該債務發(fā)生在兩被告婚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屬夫妻共同債務,被告柴某某應當承擔清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周某某、柴某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徐某某償還借款14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15日至清償完畢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計付);
二、駁回原告徐某某其他的訴訟請求。
如未按照上述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520元,由被告周某某、柴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遞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湖北省財政廳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十堰分戶;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十堰廣場支行;賬號:17×××01。通過郵局匯款的,款匯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郵電街12號。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nèi)未預交,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
審 判 長 全 琳 審 判 員 肖幫利 人民陪審員 曾新彩
書記員:石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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