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
王會軍(河北承唐律師事務所)
趙某某
何某某
陸占才
何某某、陸占才
鄭國帥(河北遵化西三里鄉(xiāng)法律服務所)
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住遵化市東三里別墅區(qū)。
委托代理人:王會軍,河北承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的全權代理,執(zhí)業(yè)證號11302200210665916。
被告: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原籍遵化市建明鎮(zhèn)廖高莊村,現羈押于河北省監(jiān)獄管理局冀東分局第一監(jiān)獄。
被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住遵化市。
被告:陸占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住遵化市,
被告何某某、陸占才
委托代理人:鄭國帥,遵化市西三里鄉(xiāng)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的全權代理,執(zhí)業(yè)證號30302021101763。
原告徐某某與被告趙某某、何某某、陸占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會軍,被告趙某某、何某某、陸占才的委托代理人鄭國帥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方連帶償還借款95萬元。
2、要求被告方按月息4%連帶給付原告自本金逾期還款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相應利息。
3、訴訟費由被告方承擔。
事實和理由:由于資金短缺,被告趙某某及其妻子杜海云分別于2014年5月11日、2014年6月29日、2014年7月15日向原告借款30萬元、15萬元、50萬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及相應借款借據,約定月息為4%。
被告何某某、陸占才作為借款50萬元的擔保人在借款合同中簽字。
被告陸占才為借款30萬元提供保證。
被告趙某某、杜海云在收到借款當日向原告出具相應收條。
上述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方催要未果,故起訴要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審理中,原告將其主張的借款50萬元、30萬元、15萬元時間分別修改為2014年4月16日、2014年4月26日、2014年6月19日。
被告趙某某辯稱,原告所訴屬實。
其不清楚被告陸占才對借款30萬元是否提供擔保,因為其借30萬元時,被告陸占才未在場,被告要求看一下30萬元的借據;被告陸占才、何某某對借款15萬元肯定沒有提供擔保;被告何某某、陸占才對借款50萬元提供了擔保;被告何某某對借款30萬元未提供擔保。
被告何某某、陸占才均辯稱,原告所訴與事實不符。
被告何某某、陸占才為被告趙某某提供擔保借款時間是2014年4月16日,原告在訴狀中主張借款時間是2014年5月11日;原告所主張的借款與被告何某某、陸占才無關,因此被告方不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原告徐某某為支持其訴訟主張,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一、2014年4月16日,被告趙某某向原告徐某某借款50萬元借款合同及收據各1份,證明:借款人為趙某某、保證人為何某某、陸占才;借款期限為3個月;抵押物為遵化市西二環(huán)北路東燕山花園公寓6號樓2單元××401室樓房抵押(未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xù))。
證據二、2014年4月26日,被告趙某某向原告徐某某借款30萬元借款借據及收據各1份,證明:借款人為趙某某、保證人為陸占才;約定還款日期為2014年5月11日、展款還款日期為2014年8月11日。
證據三、2014年6月19日,被告趙某某向原告徐某某借款15萬元借款借據及收據各1份,證明:還款日期為2014年6月29日,如十日內還不上,用一輛車牌號為京A×××××奔馳車抵頂借款(未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xù))。
經質證,被告趙某某對上述證據均沒有異議。
經質證,被告何某某、陸占才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期間有異議。
經與原告核實,原告所主張的3筆借款的相應利息均按照月利率4%計算,已超過年利24%,同意按年利率24%計息。
訴訟中,原告徐某某撤回對杜海云的起訴。
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2014年4月16日,被告趙某某及其妻子杜海云向原告徐某某借款50萬元,陸占才、何某某對該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被告陸占才、何某某雖認為該借款合同中“保證期限兩年”不是陸占才書寫,合同中無“保證期限兩年”的約定,但被告陸占才針對該主張未向本院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實,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陸占才、何某某對借款50萬元的保證期間應為2年,即自2014年7月17日至2016年7月17日。
關于被告何某某、陸占才以原告在訴狀中陳述2014年5月11日的50萬元借款系用2014年4月16日借款50萬元進行新債還舊債為由,被告方不承擔擔保責任的意見,因被告方未向本院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實,故本院不予采信。
2、2014年4月26日,被告趙某某向原告徐某某借款30萬元,被告陸占才對該借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被告陸占才雖認為該借款借據上記載的保證期限不是被告陸占才所書寫,但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相關證據證實該主張,故被告陸占才對該借款的保證期間應為2年;被告以還款展期為后來填寫為由拒絕承擔保證責任,被告未向本院提供相關證據證實該還款展期為后來填寫,且被告趙某某對該展期無異議,因被告趙某某可以在合同期限屆滿前向原告申請展期,故該借款展期約定應合法有效,還款期限屆滿日應為2014年8月11日,保證期間應為2014年8月12日至2016年8月12日。
關于原、被告起訴前執(zhí)行利息情況,因原、被告針對各自主張均未向本院提供證據予以證實,故本院對起訴前雙方執(zhí)行利息情況無法認定,應自借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計息。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規(guī)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原告徐某某將借款50萬元、30萬元、15萬元給付被告趙某某,被告應償還原告借款及利息。
第二百零六條規(guī)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
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二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guī)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原告同意按照法律規(guī)定給付自借款之日起的相應利息,本院予以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 ?規(guī)定:“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被告陸占才對被告趙某某向原告徐某某借款30萬元提供了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方式,依法應為連帶責任保證;被告陸占才、何某某對被告趙某某向原告徐某某借款50萬元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應為連帶責任保證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 ?規(guī)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其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被告陸占才、何某某在借款借據中,均約定保證期間為兩年,雖稱保證期間不是自己書寫,但均未能提供相關證據以及原告未向二人主張保證責任的證據,故不能免除被告陸占才、何某某的保證責任。
被告趙某某對借款50萬元及借款15萬元雖書寫了抵押物,但沒有提供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手續(xù),故抵押無效,不存在原告放棄物的擔保的情況,被告趙某某、何某某、陸占才應對被告趙某某向原告徐某某借款50萬元及相應利息,依法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被告趙某某、陸占才應對被告趙某某向原告徐某某借款30萬元及相應利息,依法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綜上所述,原告徐某某與被告趙某某之間的民間借貸行為依法成立有效,原告徐某某要求被告趙某某償還借款本金15萬元及相應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要求被告徐某某、陸占才、何某某連帶償還借款本金50萬元及相應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要求被告徐某某、陸占才連帶償還借款本金30萬元及相應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因原告所主張的借款均發(fā)生在杜海云與趙某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故原告徐某某撤回對杜海云的起訴,系其對自己權利的合法處分,本院予以準許。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被告陸占才、何某某不同意承擔擔保責任的抗辯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一十條 ?、第二百一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八條 ?、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二條 ?第(二)、(四)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趙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償還原告徐某某借款本金15萬元及相應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計算,自2014年6月19日起計息)。
二、限被告徐某某、陸占才、何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連帶償還原告徐某某借款本金50萬元及相應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計算,自2014年4月16日起計息)。
三、限被告徐某某、陸占才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連帶償還原告徐某某借款本金30萬元及相應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計算,自2014年4月26日起計息)。
四、駁回原告徐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300元,由被告趙某某負擔,其中7000元由被告陸占才、被告何某某與被告趙某某連帶負擔,4200元由被告陸占才與被告趙某某連帶負擔。
保全費5000元,退回原告徐某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規(guī)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原告徐某某將借款50萬元、30萬元、15萬元給付被告趙某某,被告應償還原告借款及利息。
第二百零六條規(guī)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
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二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guī)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原告同意按照法律規(guī)定給付自借款之日起的相應利息,本院予以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 ?規(guī)定:“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被告陸占才對被告趙某某向原告徐某某借款30萬元提供了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方式,依法應為連帶責任保證;被告陸占才、何某某對被告趙某某向原告徐某某借款50萬元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應為連帶責任保證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 ?規(guī)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其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被告陸占才、何某某在借款借據中,均約定保證期間為兩年,雖稱保證期間不是自己書寫,但均未能提供相關證據以及原告未向二人主張保證責任的證據,故不能免除被告陸占才、何某某的保證責任。
被告趙某某對借款50萬元及借款15萬元雖書寫了抵押物,但沒有提供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手續(xù),故抵押無效,不存在原告放棄物的擔保的情況,被告趙某某、何某某、陸占才應對被告趙某某向原告徐某某借款50萬元及相應利息,依法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被告趙某某、陸占才應對被告趙某某向原告徐某某借款30萬元及相應利息,依法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綜上所述,原告徐某某與被告趙某某之間的民間借貸行為依法成立有效,原告徐某某要求被告趙某某償還借款本金15萬元及相應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要求被告徐某某、陸占才、何某某連帶償還借款本金50萬元及相應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要求被告徐某某、陸占才連帶償還借款本金30萬元及相應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因原告所主張的借款均發(fā)生在杜海云與趙某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故原告徐某某撤回對杜海云的起訴,系其對自己權利的合法處分,本院予以準許。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被告陸占才、何某某不同意承擔擔保責任的抗辯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一十條 ?、第二百一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八條 ?、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二條 ?第(二)、(四)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趙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償還原告徐某某借款本金15萬元及相應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計算,自2014年6月19日起計息)。
二、限被告徐某某、陸占才、何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連帶償還原告徐某某借款本金50萬元及相應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計算,自2014年4月16日起計息)。
三、限被告徐某某、陸占才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連帶償還原告徐某某借款本金30萬元及相應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計算,自2014年4月26日起計息)。
四、駁回原告徐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300元,由被告趙某某負擔,其中7000元由被告陸占才、被告何某某與被告趙某某連帶負擔,4200元由被告陸占才與被告趙某某連帶負擔。
保全費5000元,退回原告徐某某。
審判長:王紅梅
審判員:葛志國
審判員:解勝濤
書記員:解勝濤(兼)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