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長寧區(qū)。
原告:黃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崇明區(qū)。
兩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夏飛,北京安博(上海)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陳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崇明區(qū)。
原告徐某、黃某與被告陳某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
原告徐某、黃某訴稱,被告林法平于2016年12月29日向兩原告借款1,600,000元,雙方對此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1,600,000元,借期24個月,自2016年12月29日至2018年12月28日,借款年息8%,每半年付清利息一次,逾期未能歸還利息,則按年息12%計算,因催討發(fā)生的律師費等費用由借款人承擔(dān)。被告陳某對該筆借款承擔(dān)保證責(zé)任。至今,兩被告未能歸還借款,兩原告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林法平歸還借款1,600,000元及利息(以1,60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12月29日起依照年利率12%的標準,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2.被告陳某對上述債務(wù)承擔(dān)連帶清償責(zé)任;3.兩被告支付律師費18,000元。
被告陳某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quán)提出異議認為,被告陳某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崇明區(qū),兩原告系夫妻關(guān)系,原告黃某的戶籍地及住所地也均在上海市崇明區(qū),故要求將本案移送上海市崇明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按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本案兩原告選擇以民間借貸的法律關(guān)系作為請求權(quán)基礎(chǔ)起訴至本院,本院應(yīng)以此為基礎(chǔ)確定本案管轄權(quán)。而民間借貸糾紛,屬于以給付貨幣為履行義務(wù)的合同,兩原告起訴要求兩被告歸還借款,那么兩原告作為接收貨幣的一方,其所在地應(yīng)認定為合同履行地?,F(xiàn)原告徐某所在地位于上海市長寧區(qū),故本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quá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被告陳某對本案管轄權(quán)提出的異議。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陳某負擔(dān)。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臧佳俊
書記員:李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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