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
法定代理人肖某。
委托代理人代華興,湖北楚卓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潘某,湖北××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陳齊志,湖北龍?zhí)锫蓭熓聞账蓭煛?br/>被告李某某。
被告長江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荊門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荊門市東寶區(qū)金龍泉大道2號。
負責人蔡芳,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朱琦,湖北首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長江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洪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洪山區(qū)徐東大街45號中鐵科技大廈11樓1110室-1112室。
負責人吳彪,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朱琦,湖北首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洪湖市汊河鎮(zhèn)安敏幼兒園。住所地:洪湖市汊河鎮(zhèn)中華路62號。
法定代表人曾令時,該幼兒園園長。
委托代理人胡某,該××職工。
委托代理人曾某,該××職工。
本院在審理原告徐某某訴被告徐某某、李某某、長江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荊門中心支公司公司、長江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洪山中心支公司、洪湖市汊河鎮(zhèn)安敏幼兒園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徐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2549元,減半收取1274.50元,由原告徐某某負擔。
審判長 涂水星
審判員 瞿兆發(fā)
人民陪審員 付會榮
書記員: 李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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