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崇陽縣人,住崇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美愛,湖北順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雷詠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崇陽縣人,住崇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剛,湖北盈悅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徐某某訴被告雷詠高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黃美愛,被告雷詠高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林剛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計人民幣52000元,并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承包銅鐘鄉(xiāng)清水村新建農村房工程。2014年7月9日,被告將銅鐘鄉(xiāng)清水村新建農村房的層面工程分包給原告,約定工價采用全包制,每平方米150元。付款方式每一層封頂付款60%,粉刷付款20%,剩余工程款經雙方驗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原告按合同約定完成層面工程后,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的工程款一直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討無果。2016年4月份在勞動監(jiān)察大隊工作人員及銅鐘鄉(xiāng)清水村村支書的調解下,經雙方結算,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82000元。2017年1月25日被告向原告支付30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52000元未支付。2017年6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現(xiàn)原告急需資金周轉,但被告以各種理由推諉。
被告雷詠高辯稱:一、本案建設工程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應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1、原告不具有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故該建設工程合同應認定無效;2、該建設工程至今未驗收,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二、即使該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原告未按合同約定建設腳手架和門頭工程,也應依法扣除工程款人民幣16200元。三、原告未在工程期內完工,應依約承擔違約責任,向被告支付違約金135000元。四、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工程款欠條不能作為本案工程款結算的依據(jù)。因工程完工后,原告建設的工程質量存在問題,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于2016年4月份向勞動部門提出控告,在勞動部門的主持下被告為達成和解目的作出妥協(xié),向原告出具欠條,但前提是對不合格和不符合質量要求部分進行修復,達到竣工驗收合格的標準,并扣除由其應當建設的腳手架及門頭工程款外再向原告支付。該欠條實際上是附條件的調解協(xié)議,條件未成就時原告不得主張權利。綜上所述,本案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雖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條,但該欠條附有條件,且至目前為止,該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條件未成就。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敬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雷詠高承包銅鐘鄉(xiāng)清水村新建農村房屋工程。2014年7月9日,原告徐某某與被告雷詠高簽訂了一份合同書,約定:被告將銅鐘鄉(xiāng)清水村新建農村房屋施工承包給原告;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工價每平方米150元;付款方式每一層封頂付款60%,粉刷付款20%,剩余工程款經雙方驗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并約定了承包范圍、工程質量、違約責任、工期等其他內容。合同簽訂后,原告組織人員進行了施工。工程完工后,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因被告欠原告工程款雙方發(fā)生糾紛,2016年4月份在勞動監(jiān)察大隊工作人員及銅鐘鄉(xiāng)清水村村支書的調解下,經雙方結算,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82000元。2017年1月25日被告向原告支付30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52000元未支付。2017年6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
本院認為,原、被告間簽訂的合同屬工程建設施工合同,因原告未取得相應的施工資質,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該合同應認定為無效。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條,應認定原、被告對工程款已經結算,可推定工程已竣工并驗收合格。被告主張工程未竣工驗收,部分工程款應抵扣,及工程款欠條屬附條件協(xié)議的辯稱理由不合情理,本院不予采納。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人價款的,應予以支持”的規(guī)定,原告主張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原告訴訟中放棄欠款利息的請求,可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雷詠高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徐某某工程款5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0元,由被告雷詠高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廖元旦
書記員: 趙澎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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