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yè),住哈爾濱市南崗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于小淞,黑龍江譽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馮志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富??h。
委托訴訟代理人:馮雷(系馮志遠兒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富??h。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傳峰,黑龍江鴻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徐某因與被上訴人馮志遠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哈爾濱市南崗區(qū)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98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以閱卷、調(diào)查和詢問當事人的方式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于小淞,被上訴人馮志遠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馮雷、任傳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徐某上訴請求:1、撤銷(2015)南民一初字第1988號民事判決;2、依法改判駁回馮志遠的訴訟請求;3、訴訟費用由馮志遠負擔。事實和理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徐某與馮志遠之間從未履行過任何合同,也沒有收取任何費用,更沒向其出具過《收據(jù)》。本案中馮志遠提交的唯一證據(jù)《收據(jù)》系兩塊紙張拼接,并經(jīng)過裝裱形成的,不具備真實性及完整性,并且馮志遠本身是法院工作人員,對《證據(jù)規(guī)則》非常了解,其拼接、裝裱的證據(jù)已經(jīng)失去真實性,系虛假制作,不具備真實性、合法性與證明效力,并且該《收據(jù)》是本案唯一的定案依據(jù),是馮志遠訴訟訴訟的唯一證據(jù),由于該證據(jù)存在重大瑕疵,所以馮志遠有義務對有瑕疵的證據(jù)進行補充,然而原審法院卻僅憑借一張拼接并經(jīng)過裝裱的證據(jù)認定案件事實,顯然錯誤。本案于2015年l1月10日在原審法院開庭審理時,徐某提出馮志遠提交的《收據(jù)》系拼接并經(jīng)過裝裱形成,不具備證明效力,馮志遠當庭提出鑒定申請,申請對該《收據(jù)》的完整性及是否同一紙張及同一時間形成進行鑒定,但在馮志遠提出鑒定申請后,時隔一年多的時間,原審法院竟然通知徐某,要對該《收據(jù)》中的簽名部分進行鑒定,對該《收據(jù)》的完整性及是否同一紙張、同一時間形成的鑒定置之不理,本案的爭議焦點不是“徐某”的簽名,而是馮志遠剪用徐某的簽名,拼接的《收據(jù)》,徐某是對《收據(jù)》的真實性有異議,單純的“徐某”簽名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jù),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駁回馮志遠的訴訟請求,維護徐某的合法權益。
馮志遠辯稱,1、馮志遠提交《收據(jù)》具有完整性,并非拼接裝裱而成,該《收據(jù)》在2009年5月份徐某給馮志遠出具后,馮志遠在保管過程中折疊,經(jīng)數(shù)年保管,折疊的下半部分斷裂,馮志遠之子馮雷為保證《收據(jù)》的完整性將《收據(jù)》粘貼至其它紙張上。一審開庭時,經(jīng)法庭審查該《收據(jù)》的上半部分仍連接在一起沒斷裂,所以徐某主張該《收據(jù)》是裝裱形成沒有證據(jù)證明,是其主管臆斷;2、一審開庭時,馮志遠一是提出對《收據(jù)》的完整性,是否在同一張紙、是否在同一時間形成進行鑒定,以充分證實《收據(jù)》的真實性。二是對徐某簽名真實性進行鑒定,但在鑒定過程中,第一項申請因沒找到具體鑒定單位,不能鑒定。第二項申請委托了民強鑒定中心,馮志遠要求徐某在鑒定時到場,徐某拒不到場導致鑒定無法進行,后在徐某承認《收據(jù)》上簽名系本人所簽的情況下,對該《收據(jù)》的完整性應由徐某提出鑒定申請。馮志遠撤回鑒定申請,不是馮志遠不鑒定,而是應由徐某負舉證責任;3、一審兩次開庭徐某都不到庭,相關事實無法核實,如其本人到庭,可以針對案件細節(jié)事實進行核實,《收據(jù)》的問題可迎刃而解,徐某不到庭說明對自己主張,現(xiàn)在是對事實歪曲;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馮志遠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徐某立即返還糧食批撥手續(xù)抵押金4.5萬元整;2、訴訟費用由徐某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09年,馮志遠委托徐某辦理中儲糧審批手續(xù),馮志遠給付徐某10萬元抵押金,徐某出具收據(jù)。后徐某并沒有為馮志遠辦理中儲糧審批手續(xù),陸續(xù)返還馮志遠5.5萬元。馮志遠訴至法院要求徐某償還剩余糧食審批手續(xù)抵押金4.5萬元。一審法院認為,馮志遠委托徐某辦理糧食審批手續(xù),徐某未辦理,應返還馮志遠交付的抵押金。徐某辯稱馮志遠與其沒有任何合同關系,也沒收取過馮志遠的任何抵押金款項,但承認馮志遠出示的收據(jù)上簽字為本人所簽,雖認為馮志遠提供的收據(jù)為拼接而成,但未提供證據(jù)證明,亦未申請鑒定,故對徐某的答辯主張不予支持。判決:被告徐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馮志遠抵押金4.5萬元。如果被告未按上述規(guī)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25元,由被告徐某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舉示新的證據(jù)。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關于徐某主張“其與馮志遠之間從未履行過任何合同,沒有收取任何費用,沒有向其出具過《收據(jù)》”的問題。一、二審訴訟中,徐某均不否認其簽名的真實性,在徐某既不到庭參加訴訟,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又不能清楚回答“馮志遠是如何取得徐某在空白紙張上簽字”問題的情況下,其該主張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徐某主張“原審法院僅憑一張拼接、裝裱的《收據(jù)》認定案件事實錯誤”的問題。由于《收據(jù)》斷裂部分(約占紙張的1/4)不僅只有徐某的簽名,在徐某簽名上方還有收據(jù)整體內(nèi)容“¥100000”的后兩個“00及押金”等字樣,若馮志遠在只有徐某簽名的空白紙上描劃上述內(nèi)容既不符合常理,亦不能形成連貫書寫的運筆痕跡。因此,徐某主張“《收據(jù)》系兩塊紙張拼接、裝裱形成”缺乏事實成立的客觀性證據(jù),故原審對該《收據(jù)》予以認定無不當,本院亦予以認定。
關于徐某主張“對《收據(jù)》的完整性、是否同一紙張、是否同一時間形成進行鑒定”的問題。訴訟中馮志遠就其主張的權利舉示證據(jù)后,徐某就其反駁馮志遠的訴訟請求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或申請證據(jù)反駁馮志遠所主張的事實,該情形屬于舉證責任轉(zhuǎn)換。一、二審訴訟中,徐某雖然主張對《收據(jù)》完整性及紙張和形成時間的同一性進行鑒定,但均未提交書面鑒定申請。在其既沒舉示反駁證據(jù),亦沒申請證據(jù)證明其抗辯主張的情況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十六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jù)的,其主張不予支持。但對方當事人認可的除外”等規(guī)定,本院對徐某的該上訴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25元,由上訴人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鄭興華 審判員 王愛軍 審判員 劉 春
法官助理劉向坤 書記員張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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